8月23日,民政部公佈《公益慈善捐助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詳細資訊。民政部相關負責人稱,該指引是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資訊披露行業規則,今後還有望在《慈善法》中體現。(《京華時報》8月24日)
較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資訊公佈辦法》,“指引”針對性更強,在資訊披露的內容、時間、方式等方面規定更加細緻、具體、規範,這點應該肯定。但作為一個指導性文件,“指引”究竟能起到多大的規範慈善資訊披露的作用,我表示懷疑。
何謂“指引”?拆分解讀就是指示、引導的意思,如對路上的行人給予指引。用“指引”來冠名上述文件,意思再顯豁不過,恰如民政部相關官員所說,指引主要是引導性的,並非強制。也就是說,告訴慈善組織,今後資訊披露的路該怎麼走,至於你要往左走還是往右走,民政部不強制,也不會因為走錯了方向處罰你。這樣的話,“指引”所能起到的規範作用必然有限,也許還不及《基金會資訊公佈辦法》。
我注意到,民政部2006年1月頒布的《基金會資訊公佈辦法》規定共有16條,方方面面都作了規定,很詳盡。譬如第五條就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資訊公佈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但實際執行情況又如何呢?
據民政部下屬機構中民慈善的一份抽樣調查報告稱,在經歷了汶川地震、南方雪災等多次捐贈井噴後,近年中國慈善組織的透明度並未提高。報告顯示,約有75%的慈善組織“完全不披露或僅少量披露資訊”,42%的組織表示沒有專門的資訊披露辦法,37%的組織沒有專人負責資訊披露工作。更深層的問題,則是披露的程度和方式不被高達90%的公眾所接受。(2010年12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尤其不可思議的是,《辦法》第九條雖然規定了,除年度工作報告外,資訊公佈義務人公佈資訊時,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或者網際網路作為公佈資訊的媒體。但上述抽樣調查顯示:2010年成立的基金會中心網所收錄的資訊中,1900多家基金會中沒有網站的1307家,佔了三分之二。而那些有網站的還有170家頁面已經不再更新。(出處同上)可見,《辦法》根本就沒起作用。
有鋻於此,民政部近兩年又陸續下發了《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8年慈善捐助資訊公示的通知》、《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捐助資訊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希望用行政指導文件從上而下推動自願性披露,但由於行政指導文件位階有限,對相關領域的表述顯得概念化、寬泛化,良好願望再次成為泡影。
而“指引”仍然沿襲老的思路,希望從上至下推動慈善組織自願公開,結果可想而知。別的不論,就以資訊採集而論,既然有三分之二的基金會沒網站,民政部從哪去蒐集他們的資訊,又如何去鑒定資訊的真假和確保數據的準確。因此,不管你規定如何具體,但下面給你切斷了資訊來源,還何談資訊公佈,何談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