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指標,有權益保障才有幸福

時間:2011-10-13 13:30   來源:中國青年報

  10月10日廣東省政府公佈《建設幸福廣東評價指標體系》。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李春林稱,制定指標體系,是為了引導各級政府要更加關注民眾的需求,以普遍增強民眾幸福感作為政府的工作導向,從而從制度上督促各級政府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廣東省率先在全國出臺省級幸福指標體系,並將有關指標考核納入各級政府的考核指標,這是值得稱道的。只要是不做表面文章,實實在在地按指標去考核各級幹部,必能促使幹部轉變觀念,給人民帶來更多的幸福。

  我查看了《建設幸福廣東評價指標體系》,覺得該體系有不少亮點,可圈可點。比如,將“城鎮最高最低組別收入比”、“農村最高最低組別收入比”及“勞動者報酬佔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列入二級指標,必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將“城鄉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 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列入二級指標,對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有著積極的意義;將“食品和藥品安全指數”列入二級指標,在當前有極強的針對性。但我覺得這個體系有一個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權益保障指標的設計不夠合理。

  該體系共有十個一級指標,其中第九個是“權益保障”。它所佔的權重為8分,僅比“公用設施”與“社會服務”略高,而低於其他一級指標。或許在“權益保障”情況正常的前提下,這個權重是適當的,而在當前公民權益常常受到嚴重侵害的情形下,這個權重就顯得有些低了。不僅如此,二級指標的設計也存在問題。目前,該體系在“權益保障”中有五個二級指標。應該說,這五個二級指標都有存在的必要,無須從這五個二級指標中刪除哪一個,而是要增加一些二級指標。我們知道,強拆、強行截訪、剝奪公民在傳統媒體及網路上發表意見的權利,是當前普遍存在的嚴重問題,是政府侵害公民權益的嚴重行為,為遏制這些惡劣的風氣,應該在整個體系中添加有針對性的二級指標。我甚至認為,凡是發生政府侵害公民權益的嚴重行為,對官員的考核可以一票否決。比如,只要出現了強拆行為,只要發生了將身體正常陳情人員送進精神病醫院的行為,相關政府官員的考核即應該為不合格。

  從增加民眾的幸福感來看,提高“權益保障”的分量,遏制侵權行為特別是遏制政府的侵權行為是十分必要的。設想一下,一個家庭的收入不算低,子女受過良好的教育,養老、醫療也不成問題,但遭到了強拆,出現了自焚事件,這個家庭還有幸福可言嗎?這個家庭成員的親戚、朋友、鄰居的幸福難道不會大大地被打折扣嗎?近幾年來,各地出現了不少群體性事件,弄得老百姓人心不安,而這些事件有幾起不是與政府侵權有關?即使不是像強拆那樣蠻橫的侵權,至少也是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權、言論權。可以說,哪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哪個人就不可能幸福。哪公民的權益受到普遍侵害,哪的百姓幸福感就低。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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