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唱罰款”:真沒文化的“禁乞思維”

時間:2011-10-14 10:46   來源:紅網

  近日,網友@麗江和傑在微博爆料稱他“在麗江古城賣唱竟被罰款300元”,並貼出了麗江市古城區大研古城管理所開具的《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入專用收據》。該微博隨即引發網友熱議,許多網友感慨說:“麗江沒有這些流浪藝人還叫麗江嗎?”(10月12日《南方日報》)

  許多網友對於“賣唱罰款”頗為不解,紛紛質疑“街頭賣唱是否屬於處罰範圍”,甚至質疑“《雲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建立的依據是什麼”;古城管理所工作人員介紹,《條例》是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于2005年制定通過的,其中確實未明確將“街頭賣唱”定性為“佔道經營、流動經營”;至此已可看出:正所謂“在公權力,法無明文即禁止;在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古城管理所執法人員已涉及隨意釋法,曲解法條,擴大自身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真可謂:“欲加‘罰款’,何患無辭!”

  而我所擔憂的,是從“但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麗江古城不同於普通城市,‘街頭賣唱’影響了麗江古城的市容環境衛生,所以在執行中就被定性為‘佔道經營、流動經營’”(古城管理所工作人員語)中流露出來的可怕的“禁乞思維”。這麼說,並不僅在於流浪乞討人員與流浪藝人同屬走江湖的,而更在於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發展,行乞行為也往往不再托缽直接討錢要米那麼簡單,而經常是附著上點什麼,諸如抱個琵琶且彈且唱,攜個二胡拉上幾曲——乞討與賣唱之間往往並無明顯的界限。我在湖南古城鳳凰閒住,夜市宵夜的時候,就經常碰到一些小年青,還是仿佛中學生年齡,抱個琵琶過來……;也不在於要聽什麼,更不在意唱得怎麼樣,偶爾也點個什麼,再隨意給上點什麼。在她(他)們,或也覺得並不純是乞討,而也同時給了你什麼。

  當然,你也可以理解為無關乞討,純屬藝人賣唱,他們銷售的,只是自己的歌聲,那麼,就屬於文化產品。而古城麗江,本就屬於世界文化遺產,所多的即是人文景觀及自然景觀;而流浪藝人及其售出的歌聲,與這個文化場域也正是融合的,庶幾一體的。正如有網友說:“在國際上許多著名旅遊名城,街頭上都有流浪藝人,他們本身也是一個旅遊勝地的風景線”;“你站在橋上看風景,看風景的人在樓上看你”,流浪藝人及其文化活動本就是景觀的一部分。再者藝人賣唱,也並不佔多大空間,不費什麼場地,頂多也就是個立錐之地而已;還說什麼“佔道經營”,卻難道還不許人上街嗎?還“定性”為“流動經營”,難道人上街卻還不許人走動嗎?

  “賣唱罰款”:“禁乞”的孿生兄弟!“‘街頭賣唱’影響了麗江古城的市容環境衛生,所以在執行中就被定性為‘佔道經營、流動經營’”中流露出的只有古城管理的“潔癖”,而全無文化應有的包容、開放與多元,而竟還發生在“世界文化遺產”所在之地;“賣唱罰款”,是真沒文化的“禁乞思維”!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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