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市男子鄭某拾獲裝有10萬元的公文包,失主到府索要時,鄭某提出要1萬元酬金,否則不承認拾得公文包,失主同意鄭某扣留8千元作為酬金。後失主認為其索要酬金過高,要求退還5千元,遭拒後失主將鄭某告上法院。法院支援失主要求鄭某返還5000元。(11月7日《東方今報》)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其中還有個典故:秀才何岳在夜晚走路時撿到200兩白銀,但是不敢和家人說起,擔心家人勸他留下這筆錢。次日清晨,他攜帶銀子來到撿錢的地方,看到有人尋找便問,見其人回答的數目與封存的標記都相符就給了他。失主想取出一部分錢作為酬謝,何岳說:“撿錢無人知道我都不要,又怎麼會貪圖這些酬謝呢?失主拜謝而走。
搜索一下拾金不昧的定義,“不昧”就是不隱藏的意思。聯繫以上典故不難看出,所謂拾金不昧,不昧錢物,如數歸還,這只是第一步,是一種良心的發現。而不圖回報、不計名利才是關鍵一步,是對良心的昇華。只有當二者完美統一,才可以真正稱得上拾金不昧,重要的是不昧良心。
那麼,鄭某拾到10萬元現金答應歸還失主馬某,說明他能夠做到不昧錢財,還沒有失去基本的做人良心和人格道義,無疑值得稱道。但是,借此向失主索要1萬報酬,甚至不惜討價還價至8千,則充滿功利思想和市儈氣息,使原本美好的善舉走調,淪為“偽善”;讓原本高尚的愛心變味,疑為“假愛”。此時我們似乎看不到真正的良心,反而感覺有點“居心不良”。
值得欣慰的是,這種貌似拾金不昧、實為“敲詐勒索”的行為,並沒有獲得法律的保護和支援,“鄭某拾到遺失物後,依法應當返還馬某;馬某要求鄭某返還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援”。一紙判決書似是告誡世人:良心無價,善念無污,別因索酬讓愛心“掉價”、善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