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車禍的丈夫去世後,45歲的黃麗霞一人扛起一個家並艱難度日,肇事司機被判刑後,她與其家屬及所在村委會聯繫,得到的回答卻是:人都坐牢了,還想要錢?這只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執行難的縮影——就全國來看,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執行率不足2%,能夠獲得賠償的被害人極少,幾乎空判。(《今日早報》12月22日)
資料顯示,我國每年刑事立案數在400萬件以上,被害人群體龐大。但由於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發生後很長時間內難以查獲犯罪嫌疑人,或因證據原因無法認定責任者,導致每年約有300萬被害人及其親屬得不到任何賠償,生活窘迫的他們被比喻為“黑暗中獨自哭泣的人”。
很多法律專家都曾指出,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應包括私力救助、社會救助和國家救助。私力救助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由犯罪人進行賠償。現實中,被害人往往難以直接獲得這種賠償,更有甚者,以提供賠償為由要求受害人放棄正當的法律訴求,這未嘗不是另一種形式的“花錢買減刑”。相比之下,社會救助不僅缺少相關規範,也終究不是長久之計。面對由此而來的“法律白條”,國家救助無疑承載了很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希望。
從社會層面說,被害人國家救助體系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一種人文關懷。被害人慘遭不法傷害,本身已是一起悲劇,更不幸的是,其家人還必須在忍受悲痛之餘繼續漫漫人生坎坷路。對於經濟拮據的被害人家庭而言,“法律白條”毫無意義,社會救助不足以解決根本問題,真正值得依靠的唯有國家救濟。國家救助制度的確立,不僅意味著政府承擔起幫扶弱勢群體渡過難關的責任,也體現出政府對被害人的撫恤補償,以及對其家人的人文關懷。
從法律層面說,被害人國家救助也是對法律天平的一種平衡。目前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漸入人心,被錯拘錯捕錯判的嫌疑人更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需要指出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只是保障全體公民權利的一個體現,受害人不能因此被排除在外。這不僅是對公平正義的維護,也是一種對法律缺憾的補充。
從實際效果來看,被害人國家救助有利於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刑事案件作為一種性質嚴重的犯罪,是以破壞社會秩序為代價,懲治犯罪的核心是維護社會秩序。如果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援,走投無路者難免因此而產生抵觸心理,甚至誘使其走向報復犯罪的極端。因此,對被害人給予撫慰和救助,不僅有助於其儘快度過生活難關,更有助於撫慰其心靈的創傷,從而體現出法律對所有人權利的庇護。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就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將成為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這一話題也多次為兩會代表和委員提及。雖然國家救助意義非凡,但在全國範圍內卻進展緩慢,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面對刑事被害人“流血又流淚”的尷尬現狀,除了寄希望於制定相關國家救助規範、增加相應的財政撥款之外,希望更多的社會力量與愛心人士也能為此提供幫助。國家救助本身體現著政府的人文關懷,只有更廣泛的參與,才能使這種人文關懷更加溫馨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