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今年將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霸王條款行動,其中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霸王條款將是整治的重點。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設立專門領導小組,並將專項行動納入績效考核。(1月8日《京華時報》)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霸,就在於個別商家利用資訊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特別是一些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借著合同自由之名,卻行壟斷經營之實,利用自身的優勢欺壓弱者。這種現象在競爭並不充分的公用事業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
因此,國家工商總局將對公共服務領域的霸王條款進行集中整治,傳達出了一個十分明確的資訊,那就是將用行政的權力來消除這種不公平的霸王條款,維護公平競爭、交易自由的正常環境。
作為市場管理的監管部門,對霸王條款進行整治正是工商部門的職責,即將開展的集中整治,無疑是值得期待的。但從另一個方面也證明,這種專項打擊活動雖然能夠起到一定的階段性的作用,但還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儘管工商部門從來也沒有放鬆對霸王條款的監管,但霸王條款非但沒有銷聲匿跡,反而有更加“興旺發達”的趨勢,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明。
從中可以看出,利用行政權力是難以根治霸王條款的,法律才是霸王條款的最終剋星。
這是因為,在當今的公共服務領域,大多數的企業與行政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固然是市場經濟發展不充分的結果,但更多的是利益博弈的結果。對某些企業來說,固守計劃經濟的模式,就是固守了既得利益,而享用既得利益者,並不僅僅是企業。正如自己給自己無法“割肉療瘡”一樣,行政權力無法真正來規制另一種更大的行政權力。只有法律才有可能對脫軌的行政權力予以真正的規制。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霸王條款早已有了應對之策和解決之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同時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應當說,法律規定相當明確,完全可以遏制霸王條款的氾濫。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法律規定並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其中的原因還在於進行司法審查的案例還太少。司法有著被動性的特點,它不會主動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因此,對普遍存在的霸王條款,還需要有人把它告上法庭,讓法律來宣佈其是無效的。這其中有兩條路可走,一是由工商部門作出處罰,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另一條是由消費者協會等民間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以此來廢除霸王條款。在筆者看來,完善公益訴訟等法律制度,才是整治霸王條款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