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瞭望》新聞週刊專訪時指出,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由於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
劉志偉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講述了“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彭宇與徐壽蘭在公交車站上下車時不經意間發生相撞,徐壽蘭倒地摔傷。雙方因賠償問題訴至南京鼓樓區法院,由於事發當日接處警對彭宇的詢問筆錄這一關鍵證據不慎丟失,法院的一審判決缺乏說服力。2007年10月,南京中院找到相撞的新證據,雙方達成庭前和解協議。據《瞭望》報道稱,彭宇最近也表示,當時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
這是關於“彭宇案”的一些新情況,在當時並不為公眾所知。這些新情況的出現,的確可能使人們對“彭宇案”的看法發生某種變化,更重要的是,曾受到廣泛關注的“彭宇案”的事實本身,也出現了動搖。個中教訓無疑是深刻的,應當引起反思。
事實是一切判斷的基礎,司法審判尤其要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彭宇案”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既然主要證據遺失,就要盡力尋找新的有力證據,否則就不能判定相撞為法律事實,並以此判定彭宇有賠償責任。法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來斷定彭宇不是做好事,難免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
令人不解的是,“彭宇案”審理之時,當地為何沒有及時出面明確地澄清事實,而是進行事後的“補充”?這折射出一些地方社會資訊管理方式的機械,不少地方仍然習慣於保持神秘和威嚴,不願意向公眾、媒體公開透明,甚至在某些時候,為了所謂的顧全大局而不惜犧牲、掩蓋甚至偏離事實真相。
事實是新聞的生命,媒體的職責就是探尋真相。對報道“彭宇案”的新聞媒體來說,當時採訪是不是到位,有沒有窮盡一切可能找到事情真相?接處警對彭宇進行詢問,是常規的查案程式,詢問筆錄這一關鍵證據出現缺失,當時有無媒體發現並提出這一問題?媒體的報道必須基於可信的事實,當證據鏈不完整導致事實殘缺時,媒體如何報道才是適當的,這些都值得媒體自身反思。
社會對具體案件的評判,同樣要建基於事實。一種社會心態值得警惕,即對於公共事件,道德判斷先於事實判斷,有時候首先不是去分辨事實,不是從事實出發建立觀點、發表意見,而是通過先行的觀念或取向,去構造或利用事實。
當今中國,普遍的信任缺失是一個重大社會問題,而撲朔迷離的事實往往會放大和加劇這種不信任。更重要的是,很多時候,面對模糊不清的事實,人們不知如何尋求真相,既缺乏探究事實的求真精神,也缺乏探究事實真相的機制和手段。
事實是一切判斷的起點,公共生活必須遵循的原則,一個健康理性的社會,既要樹立求真意識,也要積極建立探求事實真相的社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