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區北總布衚同24號院的“梁林故居”又被部分拆除一事,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針對此事,北京市文物局局長孔繁峙稱,拆除“梁林故居”未報文物保護部門審批,屬違規行為,是“不應該發生的事件”。(1月28日《新京報》)
對於公眾強烈呼籲多年應予保護的“梁林故居”,最終難逃“拆除”命運原因諸多。一方面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滯後與乏力有關。《文物保護法》中對“文物”界定的範圍明顯過窄,類似的“名人故居”如果不經當地文物部門提出“文物認定”申請,這樣的故居就基本上不在法律的“保護”之內,就屬於“良心”的範疇了。譬如從2009年1月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透露,梁林故居已要求被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具體程式要由北京市文物局作出。2010年10月媒體報道說梁林故居納入了第三次文物普查新登錄項目,至今被拆除,該故居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仍在進行中,就足以說明法律保護“故居類”文物的缺位。
但在我看來,一些古跡或名人故居類文物之所以保護不力,還與保護的著眼點和方式欠科學有關。我們都知道保護瀕危動物有一個“種群效應”,也就是說越是成種群或有適當生存環境的“種群”越易於保護,有著歷史沉澱的古文物建築或故居同樣如此。單不說“恢復重建”能不能找回舊文物的“韻味”,即使是“找回來了”,其保護之難、其現實意義恐怕也不容樂觀。假設,在公眾呼籲之下該故居“沒有被拆”或“重建”了就“安全”了嗎?試想,一個“孤零零”的“梁林故居”“蝸居”在高樓林立的“鋼筋水泥”叢中,會有多大的人文歷史價值?不可否認,價值當然有,但一個“故居”的價值不僅是古建築本身,它還應包括周邊環境、周邊建築、道路、樹林等等因素吧?所以,我認為從本質上說,即使“勉強”留下了“梁林故居”,它今後依然還會在“現代樓叢”的“包圍”中岌岌可危。
保護文物需要一個堅強的制度和法紀支撐,但保護文物的方式方法未必不能更具有科學性。譬如:對於一些不可移動的建築(故居),應以一個“群落”或“群體性”保護為著眼點,而不是爭“一屋一地”之得失(著眼于“一點”,不僅保護不住反而“摁下葫蘆起了瓢”,幾年來該故居連續被“蠶食”就是說明),“綜合性保護”讓“文物”有一個整體性的適宜的“生存環境”,不僅可以增強“文物”本身的“抗禦”外界的能力,更能進一步激發國家和公眾對保護、善待文物的那份本心。
其實,反思反思近幾年來一些地方的城市建設,不乏有諸多地方政府有“保護”上的“敗筆”,公眾也時可看見個別“故居”、古建築“隱蔽”于現代高樓林立的城市空間中,看似“安全”、實則“生存逼仄”,說不定哪一天也同樣會因為“孤單”而“淪為瓦礫”。公眾需要對“故居”類古建築保護予以警醒,有關方面除儘快加大立法保護範圍及懲處力度之外,更應從時間和空間、地域上給予我們已經不多的“文物”留下一個充分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