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過後,新聞媒體多次報道有關天價拖車費案件。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時候,不提供免費拖車服務,結果導致一些拖車公司收取高額費用,機動車駕駛人苦不堪言。
其實,早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有關問題就已經浮出水面。南京到徐州的高速公路上,因為實施拖車服務,公安機關和路政管理機關曾經發生過激烈的對抗,引起新聞媒體廣泛報道。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當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將違法車輛拖離現場,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專門開設拖車服務公司,向機動車駕駛人收取費用。這種壟斷經營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之後,引起了立法機關高度關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有關交通違法車輛的處置問題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明確規定,對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實施行政處罰,並且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這項規定已經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救助的“權力”,轉變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換句話說,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時候,不僅應履行事故鑒定的責任、行政處罰的責任,而且應將肇事的車輛拖離現場。此項行為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力而是義務。如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或許是為了避免有償服務的出現,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且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如果採用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因此,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及時通知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勘查現場,作出鑒定,並且採取措施疏導交通。機動車駕駛人除了主動配合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事故之外,還可以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繫,由保險公司及時處理有關保險業務。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必要花費鉅額費用尋找拖車公司,將肇事的車輛拖離現場。
當前我國交通管理領域出現的種種不正常現象,一方面說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尚未完全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說明,長期約定俗成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仍然發揮著作用。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有關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時候,沒有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在作出有關責任認定和行政處罰之後,沒有及時告訴當事人我國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免費為當事人提供拖車服務。一些從事拖車服務的公司之所以能夠獲得鉅額利潤,根本原因就在於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
只要交通管理部門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那麼類似拖車服務這樣的行業就難以繼續生存下去。筆者之所以討論這一問題,是因為市場經濟具有天然的衍生性和外部性,凡是公權力機關服務不到位的地方,市場主體就會乘虛而入;凡是法律規定必須由公權力機關提供服務的行業和領域,市場主體就難以找到營利的空間。類似于拖車公司這樣的市場主體之所以出現,根本原因就在於公權力機關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為市場主體提供了尋租空間。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不在於反對壟斷,而在於交通管理部門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在處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的時候,及時提供免費服務。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權錢交易的現象出現。
筆者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吸取教訓,借鑒醫療衛生部門的一些做法,制定更加細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則,把免費提供拖車服務作為必經程式,嚴格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為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服務。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改變我國交通管理部門的整體形象,也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一些私人公司從中獲取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