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今年1月30日下午1時左右,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的朱女士駕駛廣本雅閣轎車,與一輛勞斯萊斯轎車相撞。當地交警認定:雅閣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朱女士所投保的第三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20萬元,而勞斯萊斯的修理費用約39萬元,相差的19萬元只能由朱女士自掏腰包。
如今,豪車在各大城市街頭出現已不是罕事,普通車“親吻”豪車,被判天價賠償的事件雖說不常發生,但也不足為奇。筆者曾了解過北京某計程車司機撞壞寶馬被判20萬元的案件。如果遇見家庭經濟條件一般甚至較差的肇事司機,豪車車主就算獲得勝訴判決,普通司機也沒有充分財產可供執行。一個小小的刮蹭讓當事雙方陷入了這邊傾家蕩產,那邊欲哭無淚的“兩傷”尷尬局面,這一問題確實值得深思。
眾所週知,豪車上路較之普通車輛沒有任何特殊規定,在我國目前的車輛保險當中,並沒有針對豪車的特殊險種。由於豪車理賠數額巨大,保險公司一般都不願意接受其商業保險或者提出足以使之退縮的異常苛刻條件。所以,我國的豪車上路可謂是“半裸險”,甚至處於“全裸險”狀態。這就增加了普通車輛上路的風險。換言之,如果大家都是普通車,那麼撞車後最多賠個幾萬元,可是,豪車的存在產生了天價賠償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一現實問題,有觀點主張,如果每輛車都繳納足夠多的第三者責任險,將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就能擺脫撞上豪車賠不起的窘境。然而,筆者認為,普通車車主沒有義務為豪車上路所帶來的增值風險買單。道路交通所產生的風險、責任承擔,不是一成不變的,而要結合車況及大眾的一般承受能力等情況來確定。
針對浙江溫州發生的保險賠付不抵豪車修理費一案,近日,北京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公安部遞交建議書,建議應當限制甚至停發豪車車牌。筆者以為,這種方法既會侵犯物權法所明確的富人對於豪車享有的使用、收益權,也將侵犯豪車的平等路權,難免有逆向歧視之嫌。也如某專家所言,限制車牌只能減少豪車數量,但解決不了已有豪車行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通過經濟手段調節這種民事關係,比如保險行業可對豪車的保險、保費等做出調整。
公平是社會制度的基本價值。社會公平要求我們不能偏袒某一群體,也不能歧視某一群體,參與社會公平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如果一個群體承擔著少於應承擔的責任,或取得了多於應得的利益,這就會讓人感到不公平。
筆者以為,要在現行法律的大框架下,既保證豪車合法上路,又讓其承擔應有的風險與責任,就要確立合理的豪華車輛損失風險承擔模式。我們原來的承擔模式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小部分,由肇事司機承擔剩下的大部分。這種分責方式雖然簡單明瞭,在實踐中也很具有可操作性,卻在無形中讓個體生活蒙受了無法估量的不確定因素。交通是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交通風險的不確定性必然造成個體生活的不穩定,而個體生活的穩定是和諧社會的基石。
為了讓人們的交通風險可以被預期,筆者建議不妨設立一種新型的交強險:“豪車上路險”,將承擔模式顛倒一下,由肇事司機承擔合理範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剩下的部分,保險公司不再就這部分損失向肇事者追償,保險公司再通過向豪華車車主收取相應保險金的方式將風險平攤到每輛豪車上。交強險作為一種特殊的保險形式,其意義就是將本該由致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以實現一定的社會保障職能。傳統意義上的交強險有著賠償對象、賠償數額有限的局限性。“豪車上路險”的設置能夠打破這種局限,提高上路者的抵禦風險能力。(舒銳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