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說滿篇都是罰款,擔心部門利益法律化,建議省人大法工委多聽聽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見。歐主任言辭殷殷,切中肯綮,但願有關部門能夠好好落實。
但我覺得這個草案最大的問題還不在這裡,而在其他,那就是:沒有明確房屋出租人的權利主體地位並給予充分的尊重,也沒有明確公權機構的權力界限,最終導致出租人權利不保卻強制性責任無限———從現代政治的角度考察,就是合法性有問題。
站在房屋出租人的角度,我憑什麼要去做那些?我憑什麼要去檢查承租人的身份證,並且還要登記,並且還要配備租住人員資訊採集系統,即時採集資訊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我憑什麼要去監視承租人的一舉一動,以便發現他違法犯罪的什麼動向?正如一位常委會成員說的,“租我房子的人犯罪了跟我有什麼關聯?”……所有這些質疑有一個預設前提,那就是:房屋出租人作為一個合法的公民,享有完全的權利主體地位,他所關心的只應是自己的房子能不能租個好價錢,以及租客是否可靠:是否按時交房租、會不會損毀他的房子、會不會大聲喧嘩影響左鄰右舍、會不會逃租,等等。他也許會查看他的身份證以弄清租客的來歷,但目的都是為了自己,而不是為了別的什麼。
但在這個草案中,房屋出租人顯然沒有享有這種權利主體地位,他成了有關部門的眼線、耳目,而且還是義務的、被強制的,甚至是無條件的:草案似乎連這樣做的合法性依據都費事詳細交待,只是一味地強制威逼如果你不這樣做就會怎麼怎麼樣———權力毫無邊界,真的是“無遠弗屆”啊。
這一草案規定為何如此這般,儘管缺乏詳細交待,但其背後的說辭大家是知道的,那就是少啰嗦,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如臂使指”,其背後的法理依據無非是國家、人民、群眾、集體、大局等等這些宏大的道德敘事。在“德位合一”的政治傳統中,宏大的道德敘事往往與強權緊密結合在一起,其情形就是“為人主者,居至德之位,操殺生之勢,以變化民”。面對這嚇死人的一套又一套道德說辭,民除了乖乖服從,還能有什麼呢?現在推出的這個草案,其內在理路似乎還殘留著“政治傳統”的某些遺緒,難怪有委員說是“倒退”。
汪洋書記有言,要用良法善治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我認為,這個提交給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並非良法,也未必能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