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市民舒江榮駕車闖黃燈遭到交管部門處罰,為此引發了一場“闖黃燈是否違法”的爭論。實踐中,司機對於闖黃燈行為如何認識?交管部門對此又是如何把握的呢?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從目前情況來看,各地交管部門的執法把握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北京,交管部門設置的電子警察目前並不會對闖黃燈的行為進行抓拍。據了解,目前,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法標準。
闖黃燈是否等同於闖紅燈
錢報網網友金真:為何闖黃燈會引起爭議呢?我們來細細研究該條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已經過線的可以通行”,那按照我們的常理來理解,文中未盡的意思則是黃燈亮起車子沒有過線的就不可以繼續通行,而是應當按照紅燈來看待。但如果從邏輯學角度來講,這句未出現在條例中的文字確實是會存在爭議的。“過線”推出“通行”,但“不過線”是無法直接推出“不能通行”的結論的。因此,法院雖然可以按照大多數人的普遍想法來判決舒先生敗訴,但因為法律中存在的小漏洞使得有些人在受罰時可以“強詞奪理”,看來有時候未盡的文字還是不能想當然省略,該啰嗦的地方還是要啰嗦,還是要尋求完善。
錢報網網友mvp棒棒糖:小的時候,我們就被老師家長教育“紅燈停,綠燈行”這一交通“金科玉律”,而黃燈的功能只是停留在“等一等”的層面上,至於什麼時候等,等多長時間,腦海中卻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在法律的層面上,既然沒有明確表示闖黃燈違法,言外之意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既然不違法,也就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如若闖黃燈也被處罰,不但沒有法律依據,更存在著“以罰代管”之嫌。
眾所週知,黃燈作為介於紅燈和綠燈之間的過渡性的交通信號燈,只是起到一種注意和警示的作用,提醒駕駛員注意自身的安全和過馬路行人的安全,讓司機可以自由選擇遇到黃燈時是停車還是快速通過,這一設置能夠有效保持道路暢通,提高通行效率。
如何讓闖黃燈者不“委屈”
錢報網網友晴川: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引起公安部的重視,十分及時,但在研究制定執法標準之時,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其中,最需考慮的是如何尋找到適合的、能被普遍接受的明確和細化的“規則”。這規則要讓被處罰人心服口服,關鍵要看其是否是無意還是“主觀故意”。比如,在速度及行使方式不變的情況下,如果超越黃線時的速度超過“規定”,並且非“勻速行使”,則可看做“故意”,如此處罰才有理有據。另外,闖黃燈畢竟不是闖紅燈,所以“處罰還要輕重有別”。否則,魯莽執法,就與取消黃燈無異了。
錢報網網友孫青青:我們想知道的是,判定“闖”的標準,是車前輪還是車後輪越過停止線?還有,因為慣性,車輛在綠燈變成黃燈的一剎那車輛是停止不下來的,按照正常的六七十公里每小時的速度,就算是把剎車踩死,也要20米以上,那麼綠燈變黃燈的時候汽車如何能夠停止下來?因此要求車輛在綠燈變成黃燈的瞬間就停下來不闖黃燈,本身是違反科學規律的,按照科學規律根本完不成的任務被定義為違法來處罰,這就不合理。
黃燈的功能定位需有清晰表述
錢報網網友:對於闖黃燈的問題,從合理性上講,應當遵循國際慣例,黃燈亮時“能過就過”,允許汽車越過停車線行駛,但不能因此而闖紅燈。這一問題到底如何規定合理,各地交警部門執法也不統一,應提交公眾討論,進行立法聽證,由立法機關立法加以規定。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以前,還是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應將闖黃燈視為違法。
秩序、自由都是法律應考慮的價值取向,兩者在衝突時,並不存在絕對的優先關係。執法者彌補立法缺陷的關鍵,在於能夠真正把握該部法律的價值取向,然後根據這一取向存在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完善,道交法的價值取向是保障安全和秩序,適當限制自由,再精密的法律文本也不可能囊括未來所發生的一切。當法律條文不夠嚴謹、不夠妥善時,應該適時地啟動法律修改程式。
錢報網網友觀潮人:固然,闖黃燈是一種很危險的駕駛行為,也屢屢成為交通肇事的禍首,但將其定義為違法行為,必須要有與之相適配的法律依據來支援。而現實卻是,廣大司機對黃燈的理解各有不同,各地交管部門在這個問題上的執法把握也不完全一致,這就足以說明,現行的道路交通法規對黃燈的功能定位,一定程度上確實存在表述不夠清晰、容易產生歧義的問題,是時候進行更加具體化的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