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一段視頻顯示,陜西榆林橫山縣百信醫院患者因食物中毒洗胃死亡(鑒定死因為胃穿孔),院長帶領全院40余名醫護人員悼念死者,致詞檢討懺悔,集體下跪磕頭。該院醫生稱,死者家在當地勢力很大,院方被迫接受家屬條件,與之簽訂協議,停業3個月,違約賠300萬元。據醫生透露,至今並無證據表明醫院存在過錯。(《華商報》5月2日)
近期不斷傳出醫患關係惡化事件,在哈爾濱和北京等地故意傷害醫生的惡性案件還讓醫護人員心有餘悸之際,又傳出醫護人員“集體下跪弔唁患者”事件,不禁讓人為當前的醫患關係再捏一把汗。
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天職是治病救人,這是共識。但他們需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情形,千差萬別的疾病和人類醫療技術的局限,也註定了在許多情況下醫院和醫生並無回天之力。當然,不可否認這其中確有因醫療不當或過錯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醫院和醫生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是理所當然之事。換句話說,患者或其家屬依法維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醫院和醫護人員不享受法律豁免權,應充分保障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但是,患者及其家屬不可拋開法律而“過度維權”和“過激維權”。因為,“過度維權”是刺向醫患關係的一把尖刀,既傷人又傷己,其結果只能是“雙輸”。
遇到醫患矛盾和糾紛,或者對醫療行為的單方面不滿,就想到行兇,傷害醫護人員,就想到採用侮辱醫療人員人格尊嚴的方式,來獲得心理上的平衡和滿足,是不合法的,輕者構成違法,重者涉嫌犯罪。在別人受到傷害的同時,自己也付出巨大代價,得不償失。還有更為嚴重的惡果,那就是醫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戰戰兢兢,必然促使他們在診療過程中過於謹慎,過多地採取自我保護措施,為病人進行治療時畏首畏尾,不再把治病救人作為基本出發點,而是想方設法保證“不出事”、“不惹麻煩”,最終使患者得不到良好治療。這也將繼續加深醫患雙方的裂痕,讓互信更加遙不可及。
橫山縣百信醫院全體醫生下跪磕頭事件中,患方的要求已明顯超出正常維權的範圍,事實上在行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醫院停業豈能由患者家屬說了算?死者兒子有什麼權利要求醫院停業3個月?何況還責任未明。聽說過“地下出警隊”,莫非在橫山縣也有“地下衛生局”?更可笑的是,“橫山政府部門介入後也認為既然簽訂協議,就應該履行。”難道衛生行政處罰權也可以由患方代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