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獲得通過。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流產費由單位支付。(昨日本報B07版)
這是我國女職工權益保護取得歷史性進步的標誌。在保護女職工產假上,參照了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同時明確了流產產假,細化到幾個月流產及詳細的休假天數,更有對哺乳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重申,其善意和人文的呵護色彩意味殷殷。
此次帶有特殊意義的規定如何落實?值得關注。有幾個因素不容忽略。對於企業主動落實職工權益的意識,不容過於樂觀。我國當前部分企業面臨競爭壓力加大、利潤攤薄的現實,所以不排除一些企業會將壓力向職工傳導。前些年,一些地方的工廠置女職工權益不顧,出現了搜身、下跪、限時上廁所等惡劣行為,雖然這些惡劣事件日益減少,但是對影響企業利益的新規定,企業的積極性令人擔憂。
再則就是女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膽量和底氣。在“保飯碗”和“保權益”的單向選擇下,女職工為了“飯碗”有可能習慣性地不維權。比如必須執行的“禁忌勞動範圍”就有可能被無視。為了獲得較高收入,一些女職工有可能本身就不具備維權的動力,這將是一個殘酷的事實。
因此,為保障特別規定的執行,需要多一些切合實際的配套性制度來呵護。其一,加強對企業執行過程中的督查檢查,以絕不姑息的處罰手段嚴懲違法者。具體執行和督導檢查的時候多一份細心,關愛女職工權益到細節;其二,呼喚創造關愛女職工的社會氛圍,也只有公眾普遍達成保護勞動者特別是女職工權益的共識,《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敢逾越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