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的溫情為民生防暑降溫

時間:2012-05-28 13:46   來源:山西晚報

  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保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目前向社會徵集意見已經結束。這意味著已有52歲高齡的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將退出歷史舞臺。(本報今日3版報道)

  一定程度上,規制社會行為並不一律適用“法海戰術”,調整社會矛盾也不能陷入“立法依賴”。但是,公布於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確實年事已高,其所反映的是上世紀60年代初的社會和經濟狀況,當時的立法者顯然無法想像到今天的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正是受此羈絆,前年和去年夏季國內部分地區持續高溫不斷,高溫誘發勞動者死亡事件不斷上升,但相關監管部門卻是“高溫保障零投訴零受理”,基層勞動者權益在高溫中經受炙烤。

  在全球氣溫變暖的背景下,高溫下的勞動保障已經不僅僅是“體面勞動”的問題,更是防止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必要措施;也不再是一項基層勞動者的階段性福利,而是不可回避的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放到今天第三產業高度發展並且吸納大量勞動力就業的現實中,高溫下的勞動保障缺失,更是一個重大的民生問題。顯然,工傷、職業病、權利這些法理上的訴求,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根本上的回應。一個溫情的社會,必然是法規站在權利的立場進行充分表達的樣式,因此,立法為民生“防暑降溫”,既是法制的進步,也是社會文明的累進。

  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作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上位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法》,在現實語境中並沒有得到剛性張揚,乃至於“開胸驗肺”式的悲愴一度刺痛輿論的眼球。換句話說,作為更具規制力的《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法》剛性不起來,已經讓相關領域的法制環境逐漸變得不理想。基於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能否“藥到病除”,讓高溫勞動的“溫度”降下來,就很值得擔憂。

  揆諸細節,相關輿論將《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亮點之一,定位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問題嚴重的追究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職業病防治法》的法律責任以罰款為主,《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多涉及賠償條款,即便就此不論,《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處罰條款也較為模糊,所謂追究“相應責任”不具有足夠的震懾力。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維權或許依然走不出艱難的怪圈。

  並非對《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不寄希望,只是,這部法規要拯救高溫中勞動者的權益,仍需兩方面的努力:其一是加強相關上位法的執法力度,讓整個勞動領域和職業病防治規範起來,為社會的防暑降溫措施拓展落地的法制環境;其二是需要細化和明確防暑降溫的處罰條款與責任追究。法制站在權利的立場表達溫情的一面,既需要法制環境的優化,也需要自身細節的完善。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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