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近日施行了新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對申領居住證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請者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激烈爭論(6月2日新華網)。
對於這個條例的出臺,社會上出現了不同聲音。質疑者認為,這是一種歧視,以學歷的高低來限制人口的流動,不利於自由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增加人口實際管理的難度。
從理論和應然的角度講,對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設置專門條件,不管是學歷條件,還是居住年限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其他條件,都顯屬歧視。因而,如若質疑,也不能僅質疑學歷條件,杭州市申領居住證的“七大條件”都值得質疑。也就是說,最公平也不含任何歧視的做法就是全面放開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不設置任何條件,只要是中國公民都可以“隨到隨辦”。但這僅僅是理想,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宏圖,至少目前還不現實,並不能得以實現。
應當看到,當前我國的許多大中城市之所以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證管理,根本原因在於我國城鄉之間以及地區城市之間各種公共服務還存在很大差別,無論是公共服務內容還是服務水準都存在不平衡,特別是城鄉之間差別更大。而與此同時,城市的容量及資源承載能力都非常有限,不能無差別地承擔起全部進入該城市人員的公共服務責任。在此情況下,城市又要給予那些對城市建設和發展有用的人才以融入城市的機會和希望,使他們成為所在城市的“新市民”,享有城市市民的權利。這就要求所在城市設定一個遴選程式,既然是遴選就必然設置一些較高的條件,使其能夠具有篩選功能,同時又具有導向功能。這就是各城市的“居住證門檻”。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沒有限制地自由選擇居住地自然是一種理想狀態,但現實的可能性是橫在理想面前的巨大障礙。要實現自由遷徙的理想,首先要考慮到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同時還要考慮到我國城市的資源人口承載能力,特別是當前我國依然存在嚴重的城鄉差別及其放開管控後可能出現的從鄉到城的單向流動壓力。
毫無疑問,我國目前城鄉差別是長期以來的差別政策造成的,我們必須致力於改變這一現狀,努力實現城鄉的統籌協調發展,加快城鎮化建設,讓城鄉居民享受到同樣的改革發展成果。但這是一個不斷改變的過程,無法一蹴而就,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實現。從這個意義看,我國一些大中城市對流動人口設置一定的“居住門檻”有其必然性,一味脫離實際地予以質疑是值得商榷的。
其實,從杭州市規定的“居住門檻”看,與其他同類城市相比,已屬較低學歷要求。更多的城市設置了更高的學歷要求,門檻外擋住了更多的外來人員。至於“七大條件”中的其他六項條件,如持有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已在本市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年以上,無違法生育子女行為,無犯罪記錄,門檻也是很低的。對於絕大多數外來人員來說,達到這些條件不存在較大難度。
我們相信,終有那麼一天,中國人在中國的任何城市“居住”都沒有門檻,這是我們的理想,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目前情況下,一些大小城市不得不設置“居住門檻”,其做法應當予以尊重和接受,這才是真正的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