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6月27日《新京報》)。
毫無疑問,誰也不會否認,老年人也有精神需求,需要子女的精神慰藉,他們的需求不是子女簡單地用物質可以打發;同時,誰也無法否認,如今年輕的子女們忙忙碌碌,他們已經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了,要不,當年那首《常回家看看》歌曲怎麼會紅遍大江南北。因此,鼓勵子女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作為子女的道德義務,這是社會的共識,問題在於,這種道德義務應不應當規定在法律當中?
一種觀點認為,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的確,道德的領域無須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罰手段來對付道德問題。但是在很多時候,道德與法律無法截然分開,一些道德義務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來加以規範。像“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義務規定在法律中,也就是將這種道德義務上升到法律義務,由於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等作用,因此,它能更廣泛和更深入地讓子女們履行這一義務,讓“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現實中更能得以實現,讓我們的傳統美德能繼續發揚光大。
另一種觀點認為,“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這樣的條款入法,由於其在現實中難以量化,也難以監督和強制,所以可能會由於其難以操作、難以據此提起訴訟而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其實,並非每一個法律條文都必須有可操作的程式,有些法律條文可以作原則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的導向是鼓勵子女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會形成良好氛圍,並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執行規範。
另一方面,在我看來,對“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根本就無須規定強制執行,不應當像一些所說“如果老人就這一點訴諸法律,法院自此以後就應該立案受理”。“盡孝”有物質和精神層面的,物質層面的“孝”,因為涉及父母的生活問題,而且物質的東西看得見、摸得著,所以,法律可以規定強制措施且必須規定強制措施。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精神層面的東西,是來自內心的醒悟和自覺,發出內心真情實感,子女不願意精神盡孝,即便法院強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願,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個願意精神盡孝的子女,不要法院的強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並讓老人感覺開心。
所以,讓子女精神盡孝無法用法律的強制力來達到目的,也就沒有必要規定什麼具體的“可操作性”。何況,規定這樣的條款除了宣示外並非沒有其他意義。比如,在子女分遺產過程中,法官就可以憑藉這樣的條款來對不對老人精神盡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遺產。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我相信它在促進國民提升道德水準和關愛老年人方面,能上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