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新疆都市報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沙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蔡某因涉嫌詐騙多人的156.8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13日《新疆都市報》烏魯木齊一超級騙子90次騙走富姐147萬)
讀罷這篇報道,才知道騙子的手法並不高明。那麼騙子為何能行騙90多次從一名富姐手中騙取了147萬元?
在筆者看來,一是,騙子善於偽裝自己。如報道中的騙子,是一個年齡已有56歲的婦女,且又沒有多少文化,誰能想到就是這樣一個人,會做出如此缺乏道德,觸犯法律齷蹉之事。被報道的騙子,可能就是抓住了一些人的心理,再加上一些人想以錢生錢的慾望,所以才屢屢得手。況且,又都是熟人。
二是,缺乏求證的意識。當富姐發現被騙走的147萬元有問題時,她的錢已經被蔡揮霍得所剩無幾了。而騙子的身份,如果富姐事先能求證核實,知道騙子有犯罪前科,是被判有5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人員,或者在騙子採用謊言繼續行騙時,一舉揭穿,那麼騙子何以能得手,行騙達90多次?
三是,民間借貸問題,特別是高利息借貸,應該有個明確的說法,不能讓高利息借貸在民間“肆意妄為”,既擾亂了金融秩序,又給社會埋下不安定的隱患。民間借貸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運作,而不是隨心所欲,更不是成為行騙人的“敲門磚”。
因此,富姐被騙走147萬元,說奇怪也不奇怪。奇怪的是,一個騙子居然行騙90多次,才被富姐發現。如果富姐資金還充足,那麼豈不是讓騙子繼續行將下去,繼續坑害人?不奇怪的是,對於民間借貸多問幾個為什麼,多方予以求證和論證,這騙子能創下90多次的“驚人業績”?
表面上看,富姐被騙走147萬元,傷害了富姐的利益,但實際上也給人們上了一課,如何防止被騙,就是對身邊的人和所熟悉的人,也要有所警覺,要通過一定的辦事程式來落實,這樣才能確保生活無恙。許多事例已經告訴人們,一些本來是為官清廉的人,之所以貪污受賄,一方面經不住金錢美色之誘惑,另一方面被身邊所謂熟悉的人拉下水不能說沒有一點關聯?(沈宏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