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單”合情合理?

時間:2012-07-24 08:47   來源:新京報

  針對哈爾濱的劉女士等因航班延誤,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賠了200元後,被列入該航空公司的“暫無能力服務旅客名單”現象,國家民航總局負責人近日向媒體表示,他注意到了春秋航空有一個黑名單的說法,但稱國際上一些航空公司也有類似黑名單的做法,這只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關係問題。(7月21日《新京報》)

  民航部門的這一說法,值得商榷。

  按《合同法》規定,航班晚點只有改簽和退票的後果,並沒有規定賠償責任;當然,航空公司主動作出賠償不在此限。應當指出,劉女士等要求賠償的原因不僅是因為晚點了4個多小時,更因為晚點後連一句解釋也沒有,讓人生氣。若航空公司不僅提供食品和休息場所,也做了耐心的解釋,旅客還是以拒絕登機相要挾,航空公司基於損失不起的考慮可先支付“賠償款”,還可以當時賠償是因受脅迫為由,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賠償,來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春秋航空公司直接將維權旅客“拉黑”的做法,屬於典型的極端報復行為。從改進服務,增強市場競爭力的角度來講是下下策,同時也違反了《合同法》第289條關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載的強制性規定。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在承運人與旅客出現嚴重衝突時,理應積極地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調查處理此事,依法為弱勢的消費者撐腰。

  主管部門如對此事持不予介入的姿態,可能會令其他航空公司效倣春秋航空,以“難伺候”、“無能力為其提供服務”之類的理由,拒絕劉女士們登上他們的飛機。這其實就是對乘客維權行為的負面激勵,甚至是懲罰。如果,航空公司的服務再差,而乘客亦不敢維權,這恐怕也不是主管部門希望看到的局面。(劉昌松)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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