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共安全,也應監護好精神病人

時間:2012-07-27 14:28   來源:齊魯晚報

  救助精神病患者不只是造福于患者,更是救助和保護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這不僅僅是醫療衛生的問題,也是社會管理的問題,為了患者自身和群眾的安全,政府部門要舍得加大投入。

  7月25日,濟南市槐蔭區園丁小區發生一起惡性殺人事件,一名4歲男孩無故遇襲,身受重傷後死亡。據附近居民介紹,犯罪嫌疑人“精神有問題”,但是否為精神病人還需要經過法定程式鑒定確認。值得關注的是,因精神病發作導致的類似案件已經屢次發生,不只製造了受害者家庭和病患者家庭的災難,也危及了社會公共安全, 需要政府部門積極應對。

  根據衛生部的資訊,精神衛生問題在我國非常突出,目前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一些家庭因為家境貧寒或者其他原因,使得一些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遊蕩在社會上,隨時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但就法制層面而言,關於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監護在法律上是欠缺的。《精神衛生法》歷經二十多年遲遲不能出臺,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和救助程式至今沒有在立法上得到規範。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政府部門即便想有所作為,也會感到力有不逮。財政投入不足,政府救助水準跟不上,使得很多精神病患者成為家庭的重負,個別家庭為防止病患者肇事,乾脆用籠子或鐵鏈囚禁,這也是公眾不忍見的。

  即便是在法制不健全、財政投入不足的現實困境下,公眾仍然希望精神病患者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救助,防止襲擊他人的悲劇一再發生。當公眾感到防不勝防的恐懼時,也只有政府部門能夠從根本上緩解這種焦慮。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衛生、公安、民政等部門完全可以給予精神病患者家庭相應的救助和幫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對於重性精神病患者,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醫療救助等基本社會服務。2010年,黑龍江提出,所有社區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將免費為全體居民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務,包括定期隨訪、監督服藥等。2007年,杭州頒布了《杭州市精神衛生條例》,規定精神疾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其本人及監護每人平均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受害人可以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申請適當補助。雖然國家層面立法缺失,地方仍然有積極作為的空間。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社會組織,在面對精神病患者傷人問題時,如果兩手一攤都推給制度,確實有不作為的嫌疑。

  我們必須認識到,救助精神病患者不只是造福于患者,更是救助和保護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這不僅僅是醫療衛生的問題,也是社會管理的問題,為了患者自身和群眾的安全,政府部門要舍得加大投入。《精神衛生法》之所以這麼多年議而不決,恐怕不只是法律條文的推敲和觀念的爭執,主要還在於對財政投入能否配套的擔憂。當一樁樁惡性案件接連發生時,確實需要我們下決心,從根本上採取措施緩解公眾的不安全感。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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