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朱慧卿
近日,有山東德州網友爆料,稱看見有人每天都開著交通局執法車去河邊釣魚。當地交通局回應稱,駕駛員並非故意開車去河邊釣魚,是在開車去單位的路上順便去釣魚,把車停在河邊,並否認“每天都有執法車停在橋下”的說法。(7月27日《南方日報》)
一般而言,釣魚屬於很休閒的事,而執法則非常嚴肅,且帶有一些緊急性。殊不知,這位駕駛員居然開著公務執法車釣魚,這也太不了解公車的用途了吧?
但不了解公車用途的,又豈止是駕駛員。當地交通局劉主任,不也是很不了解公車的用途嗎?要不,他的回應也不至於那麼讓人感覺不可思議。什麼駕駛員向自己打過報告,什麼駕駛員有早起釣魚的習慣,什麼駕駛員是順路去釣魚……
這些說法只有天知地知他知駕駛員知,看上去理由很高明,實則卻一點經不起推敲。因為,一條鐵的定律是:公車就是公車,是用來執行公務的,而釣魚,無論如何也算不上公務,如何能因為“順路”就不算“公車私用”了呢?
看來,越是這樣看似高明的理由,越顯得滑稽、荒謬。按這個邏輯推理下去,以後有人“順路”用公車接送孩子,或者去娛樂場所,或者去給祖宗掃墓,是不是都不算公車私用了?或者都可以用“順路”搪塞了?令人鬱悶的地方還在於,現在駕駛公車去釣魚者有之,去接送孩子老婆者有之,去娛樂場所消費也沒少見,如何就看不見駕駛公車順路執法呢?
當然,我們也別只是笑話這種毫無技術含量的解釋,這卻說明現在一些單位還沒真正理解公車私用的內涵,還有排斥群眾監督的情緒,對公車監督還得再緊一緊,車改還得再深入一些,必要時考慮使用“釣魚執法”,類似“執法釣魚”才會銷聲匿跡。(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