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白沙黎族自治縣兩名教師因超生第三胎子女而被開除公職,還面臨著黨內處分和罰款。此事再次引起人們對計生政策的批評:有錢人只要交得起“社會撫養費”,往往可以想生幾個就生幾個,在同樣的生育資格條件下,窮人不僅無法承擔“社會撫養費”,超生後還面臨其他風險──計生政策造成富人和窮人生育權的不平等。(《中國青年報》9月2日)
對違反計生政策者收取“社會撫養費”,其實在現行政策下有其合理性。計生問題屢屢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在政策執行中不恰當地強制引產、強制採取醫學性節育措施,這些都受到了強烈批評,有官員甚至為此承擔了法律責任。而“社會撫養費”,通過增加生育成本的方式讓公民主動節制生育,是最不壞的選擇,也是計生政策在執行中不斷自我修正的結果,至少目前沒有更好的替代方法。
同樣的“社會撫養費”,對富人和窮人產生的影響當然不一樣,於是造成富人和窮人在生育權利上的事實不平等。但是,不能因此在處罰富人超生時,就採取不一樣的尺度。有人建議,解決富人、名人超生問題,可考慮用更多法律懲處手段對“單一收費處罰”進行補充,如將名人、富人超生納入誠信監督範圍,建立企業或個人誠信體系,把這個人群的超生和企業信譽度、個人誠信度掛鉤。現實執行中,不但計生部門界定名人、富人的執法成本高,更重要的是,同樣的違法行為,富人承擔了不同的法律後果,這增加了富人的義務,而且可能侵犯富人的隱私。
然而,同樣的超生行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這在現實中也確實存在。海南白沙黎族自治縣被開除公職的兩名教師,其“社會撫養費”肯定少不了,他們甚至還為此丟掉飯碗。對於這些長期在單一工作崗位上工作的人,缺乏其他工作技能,其被開除公職後面臨的生計問題更為嚴重,這比罰款嚴厲得多。這類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
可這種制裁,卻不是所有超生者都會領受的,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農民等群體,就不存在被開除的問題,超生時交錢就能了事,這明顯屬於同事不同罰。計生政策之所以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執行得好,皆因“開除”威懾力巨大,公職人員在生育自由度上是不平等的。
同事不同罰還存在於各地對超生的處罰尺度不一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由於嚴寬不一,不同地方,同樣的人口密度和資源承受條件,處罰力度可能大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的規定,也給執行人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造成不同的人超生,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不一樣。
計生政策中的同事不同罰,造成公民權利的不平等,而且不利於計生政策的執行。因此,有必要統一處罰措施,比如規定只能收取“社會撫養費”,禁止其他處罰措施;“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標準,還應由中央某一機構集中審核。
至於“社會撫養費”造成富人和窮人生育上的事實不平等,這可能是制度的通病。同樣的選舉權,富人和窮人會因為爭取選民的能力不同而獲得不同的競選機會;同樣的法定權利,富人和窮人會因為維權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後果。事實上,就是像有些人所呼籲的那樣,“把自主生育權歸還給公民”,同樣會是富人可以多生。既然不實行生育控制也是這樣的效果,說明解決之道在計生政策之外,比如調節收入分配、消除貧富懸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