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不係安全帶,要登報寫檢查;企業“對國家統計法規學習不夠,未按時年審統計登記證”,要登報寫檢查;“對勞動監察保護條例學習不夠,未按時參加年審”,還是要寫檢查……貴陽某報每隔一兩天就會刊登相近內容的檢查或道歉信,而所涉及的相關執法單位,有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統計局、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醫保中心等。登報費為600元,一分錢都不能還價。(《東方早報》9月11日)
自然人違規違章,企業觸犯法律法規,都能在相關制度中找到具體罰責。讓不係安全帶的司機和沒有參加年審的單位自費登報作檢查,既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又出離了權力部門的執法邊界,這算哪門子“創新”?
其實,行政處罰的本身,即有教育和警示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中,並無“登報檢查”的處罰種類,在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及其部門規章、地方立法中,亦不見此類處罰。貴陽市某些權力部門炮製出這一處罰新名目,顯然是一種並不合法的土政策。
既不符合程式正義又不符合實體正義的“登報檢查”,其實質是對自然人和法人的淩辱和道德施暴。如果計程車司機在偶然狀況下忘係安全帶,少數企業由於自身原因漏掉年審,充其量算作輕微的違反規章現象,按格處罰、批評教育的手段足夠用。若非行為惡劣、危害很大、社會影響極壞,完全用不著將人弄得身敗名裂,用不著將公民個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工作單位等隱私完全披露。少數權力部門在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之外,自行設置損人名譽、污人形象、矮化他人人格、侵犯公民隱私權的“過度處罰”,恰恰是對法律權威和部門公信力的直接傷害。
然而,讓人最為擔心的,是“登報檢查”懲罰所衍生的“檢查經濟”。一份都市報,每隔一兩天即刊發篇幅不小的檢查專版(專欄),每個檢查單位必須交夠600元才予刊登,其蘊藏的市場價值不小、利潤相當可觀。在總量龐大的“檢查經濟”背後,有沒有權商勾結的利益鏈,確實是個需要考量的問題。如果有,某些部門對底層創業者和小微企業的利益劫掠也太過卑鄙、大膽了。
法治社會拒絕無法無天式治理,難容以暴制暴式的公共治理。建議有關部門對貴陽市多個機關的“登報檢查”處罰進行調查,更要查查漫天要價現象背後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貓兒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