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過最嚴交規“不適期”

時間:2013-01-05 14:05   來源:法制日報

  慎言扣分違法

  李克傑

  儘管“史上最嚴交規”開始實施于元旦假期期間,但由於它與公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百姓假日出行,因而放假休閒並沒有影響人們對它的熱議和質疑。社會的關注焦點集中在“闖黃扣分”(即闖黃燈也要被罰款扣分)上。許多人認為“一刀切”地對闖黃燈罰款扣分不符合常識,違背規律。

  一家全國媒體引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稱,“交管部門將黃燈作用歸於紅燈,不僅技術上難以做到,且明顯違法。行政部門規章與法律相抵觸”。這個結論至少存在兩個錯誤:一是交管部門並沒有將黃燈作用歸於紅燈,新規的表述是“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其實從法理上講,不遵守紅燈信號和不遵守黃燈資訊都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其進行處罰是有法律依據(道交法第九十條)的;二是不能簡單認定規章與法律相抵觸。

  根據公安部的新規規定及其相關解釋,“闖黃扣分”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即“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表面上看,這一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黃燈表示警示”有一定的出入,要求不完全一致。但顯而易見它是對道交法規定的具體化,是實施性規定,充實了內容,明確了要求,使這個規範的標準更加明晰化,具有可遵守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路口減速慢行是基本的交通常識和法律常識,“撞黃燈”是減速,還是在加速不言自明。

  那麼,條例規定有法律依據嗎?當然要看國務院條例本身的合法性,一是看它是否有權制定實施條例,二是看它的具體規定有沒有超出法定許可權,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首先,道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這是法律的明確授權,它意味著國務院制定頒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行為完全合法。其次,將“黃燈表示警示”的籠統性規定具體化為“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並不違背道交法的基本原則,只是進一步劃清了黃燈亮時通行與禁止通行的具體界限,增強了可操作性,並未根本上違背“警示”的含義。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安部“闖黃扣分”新規是根據國務院道交法實施條例制定的,而實施條例又是根據道交法的條文授權制定的,既不越權也不違反道交法基本原則,因而公安部新規是有充分法律依據,合法有效的,並不違法。

  當然,對任何一部交通法規,駕駛員和執法者,甚至是交通信號設置,都有一個適應的過程。從法理上講,行政法治原則既包括行政合法性要求,也包括行政合理性要求。而在合理性上,特別是如何才能消除司機的恐懼心理,防止降低道路通行效率上,還需在初步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探討。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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