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校基建、招生和學術中存在的腐敗現象,教育部網站2日播發了一份通知,教育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應遵從“十不準”原則,以加強廉潔自律。(6月3日《北京晨報》)
近年來,高校腐敗在不少地方都呈現出高發的勢頭,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不久前出版的《2010年中國教育藍皮書》指出,高校已成為腐敗犯罪新領域,基建、財務、招生、學術、後勤已成為高校腐敗的高發區。據了解,在這次高校領導幹部“十不準”中,針對上述腐敗高發區的有6條。可見,教育部制定的“十不準”確實找到了問題癥結,時機把握的也非常及時,假如這些規定全部能夠嚴格執行,的確可以將高校治理的海清河晏。
因此,筆者並不懷疑教育出臺“十不準”的良好初衷,但對於“十不準”規定的實際效果,卻不得不表示一定的憂慮。因為,就制度設計而言,制度管用的前提是當事者要有足夠的畏懼之心,而是否有畏懼之心則取決於當事者一旦違反規定是否必然受到嚴厲懲罰。但是遺憾的是,從教育部這次出臺的“十不準”來看,僅限于“不準”的層次顯然是軟綿綿的,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必要的懲戒。可以預見,這樣的“十不準”不過花俏說辭而已,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
事實上,我們在許多方面並不缺少制度和規定,而是缺少鐵面問責到底的決心,我們見慣了眾多的這個“不準”那個“不準”,但鮮見有人為此受到嚴厲問責。筆者以為,一次嚴厲的問責勝過一萬次嚴厲的“不準”。要想讓“十不準”真正落實,必須有嚴厲的問責措施,否則再多的“不準”也無濟於事。因此,筆者建議,與其制定不痛不癢的“十不準”,不如來個動真格的“嚴厲問責”,讓當事者付出沉重的代價。倘如此,高校的腐敗問題何以得不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