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看待權力部門“花錢買監督”

時間:2010-11-15 10:20   來源:長江日報
  湖北省安陸市公安局因為嘗試了一種“花錢買監督”的新措施,引來普遍關注。具體做法是,每年花8萬元錢聘請調查公司通過明察暗訪、秘密錄音錄影、匿名電話調查等方式監督民警,調查公司所取證據成為該局處分民警的重要依據。到目前為止,該局通過調查公司提交的調查報告查處了23名民警,違法違紀行為涉及窗口民警吃東西、不按規定著裝、警車亂停放、穿警服進按摩店等等。

    在針對此事的回應中,我們看到安陸市公安局並非把監督的職責全部丟給調查公司,而是“第三方監督”與輿論監督、民眾監督相結合,像媒體曝光、媒體舉報線索限期回告,每月都請統計局做公安工作群眾滿意度調查。這至少可以說明此一做法並非不過是大腦的胡為蠻幹。

    社會有質疑,還有直接否定,這代表人們的認識與態度。但客觀而言,公務人員的行為不符基本職業操守和規範,予以查處和糾正的方向是對的。政府部門做一件事還是不做一件事,既是方法問題,也是行動意願問題,某種程度上說,“花錢買監督”,也算是展示了尋求解決自身問題、改進工作的努力。

    但作為一種新的嘗試,這裡確實提出了一個嚴肅的也不能回避的問題,那就是監督為什麼需要花錢去買?

    有種看法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政府不可以“花錢買監督”,但權力行為不能混同於其他社會主體的行為。“法無禁止即自由”指向私權,“法無授權即禁止”則指向公權力。作為政府部門,其可行使哪些權力,哪些權力不得染指,清晰度如何,這是“花錢買監督”問題的一個癥結。

    市場社會,花錢就是一種消費行為,基於消費意願與商品服務提供而達成交易,但對政府部門來說,其花錢行為不能與此等同。政府部門財政主要來自稅收,當然主要是用來提高國民福利,搞好公共服務,但也包括維護政府日常的運轉維護。這與政府採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其他社會公共項目的投入不同,但本質上仍然屬於公共財政範疇。

    從道理上講,社會要求政府公開透明地用錢、花錢,應當禁止任何形式的秘密財政使用,但事實上,卻常有例外,游離于預算之外的財政支出現象並不少見。在實施者看來,“花錢買監督”可能被視為一個沒有什麼問題的行為,因為這是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管理服務,目的方向的合理明確。然而通過什麼方式來實現,並不是無關輕重。

    嚴格地講,“花錢買監督”並不是一種秘密財政,不是關起門來不為外人道,現在有關注、討論、質疑,正基於這種行為公開了,只是公開出來的問題可能是始料未及的。從客觀的立場出發,我們甚至認為政府並非不可以尋求花錢做事的各種嘗試,但關鍵在於,為什麼要花這種錢,能不能這樣花錢,需要經過程式。

    更值得關心的問題是,我們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紀檢監督、民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等多元方式,但監督有時仍顯力不從心。有這麼多監督,還要花錢去買監督,原因何在呢?是不花錢的監督沒有人做,還是花了錢的監督做起來才穩當?怎樣把不花錢的監督做好,這恐怕是一個有普遍意義的問題。(肖擎)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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