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擬增設“危險駕駛罪”,醉駕不論情節均拘役。這樣一個贏得公眾喝彩的刑法修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有的委員卻提出不同意見,建議對醉駕入罪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因為如果醉駕即入罪,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說“後果很嚴重”。(12月22日《新京報》)
眾所週知,醉駕不同於普通的酒後駕駛,本身就是酒後駕駛中的“情節嚴重者”,再在醉駕中給予一定過渡規定完全沒有必要。現在,有委員之所以對醉駕一律入罪提出質疑,居然是以“對公務員不公”為由,這著實令人震驚。因為站在公眾角度,對於醉駕一律入罪的擔憂恰恰是“刑不上官員”的不公——因為,酒駕是否達到入罪的醉駕程度,權力尋租空間必然大大的有。
有的委員對於醉駕一律入罪的擔憂,為何與公眾的憂慮正好完全相反,除了“屁股決定腦袋”之外恐怕無法得到解釋。在履行神聖的法律審議職責時,其立場的公正性無疑值得懷疑。因為,醉駕一律處以拘役和罰金的規定,並未預設犯罪主體而是無差別面向所有人,公務員和其他公民在這一條款面前,至少在刑法層面上是完全平等的(執行層面的公平憂慮除外)。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單純著眼于公務員群體的利益考量,而不惜否定醉駕一律入罪條款本身,顯然是不合適的。
所謂公務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本身並不是刑法所給予的特殊罰則,而只是其他內部條例的約束,就像一般公司職員在犯罪後也會被用人單位解聘一樣。因為某家公司的解聘規定而質疑醉駕入罪的公正性,這難道不是很荒唐嗎?更何況,醉駕如果未造成惡劣後果,也只是被刑拘而已,真有多少公務員曾因短暫的刑拘而被開除公職的呢?不是還有那麼多被判刑的官員依舊留任原職、依舊照拿工資的嗎?
不想提“公務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那樣的空話,因為那樣的“過高要求”未免太淩空蹈虛,現實情況下,公務員不要突破基本底線,大概就已經讓公眾十分滿足了。事實上,所謂“醉駕一律入罪對公務員不公”,根本不涉及“公務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而只涉及“法律是否應為公務員安排更多特權”——本質意義上,公務員應酬多難免酒駕醉駕,或許才是有的委員反對醉駕一律入罪的真正原因所在。
之所以提出醉駕一律入罪對公務員不公,說到底不過仍舊是固有的特權思維在作怪。倘若能夠刨除根深蒂固的特權思維,醉駕一律入罪對公務員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不是有很多公務員常抱怨應酬多喝酒多壓力大嘛,這下醉駕一律入罪之後,拒絕喝酒就光明正大了,不僅保護了自己的身體,更為納稅人節省了吃喝成本,何樂而不為? (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