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治建設與社會發展進程中,1月19日國務院審議並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新條例”),無疑寫下了濃重一筆。
自2007年首次審議以來,這部條例修改與制定,始終牽引著億萬群眾的目光,伴隨著對多方意見的徵集。一部行政法規在出臺前兩次公開徵求意見,在新中國的歷史上是第一次;超過10萬條的意見建議所承載的,不僅是“開門立法”的誠意,更是對制度進步的渴求。
改“拆遷”為“徵收”,取消“行政強拆”,界定“公共利益”……在《物權法》出臺3年的語境中,在拆遷矛盾糾紛增多的背景下,面對一些人“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的思維,《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廢止和新條例的施行,是對發展理念的一次認真梳理,對我們正確認識所處的發展階段、彰顯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具體表現為:
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統籌兼顧發展的普惠性和維護被徵收群眾的正當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新條例明確規定,因國防、外交需要,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政府可以實行房屋徵收。這是我國立法首次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界定,符合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強制徵收的司法化。司法終極裁決是法治社會的特徵。過去政府強拆時“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被拆遷人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新條例取消了行政強拆,規定由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了雙方力量的平衡性。
補償標準的市場化。按市場價補償才是公平的補償。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更為明確,不僅列舉了補償的內容,同時規定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將市場價的確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保證了補償標準的客觀性。
徵收過程的程式化。程式公正是維護公信力的關鍵。新條例提高了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公眾參與程度,規定多數人意見不一時要組織聽證會,並要求將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保證了徵收行為的透明性。
改革開放30多年後,中國社會進入了利益博弈時代。政府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調整各種利益關係,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益博弈須有規則,法律則是重要手段。對房屋徵收與補償而言,如果權力沒有制衡,權利沒有救濟,行政強拆的推土機便難以剎車熄火,“以鬧取利”的釘子戶也會日益增多。
從這個角度看,新條例無論是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強制徵收的司法化、補償標準的市場化,還是徵收過程的程式化,都是在建立一種公平的利益博弈機制,通過對公共利益的界定、談判能力的平衡、程式正義的維護,為合法行政權力的實施提供制度支撐,為正當民眾權益的保護打造法律之盾。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新條例的頒布,為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公平正義的實現打下了堅實基礎。而新條例的落實,還有待於我們克服土地財政的誘惑,尊重司法的獨立性,並始終保持對人民和法律的敬畏,使制度的進步真正惠及民眾、推動和諧發展。(范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