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北京西城檢方首次披露,貪污腐敗案件已出現了“35歲現象”。據介紹,最近6年,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受理35歲以下職務犯罪案超立案總數的12%,且呈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點(4月10日新華網)。
情況確實不容樂觀,但我一直弄不明白,為什麼在反腐敗的報道或研究中,人們喜歡用“年齡現象”,比如我們較為熟悉的“59歲現象”,現在又弄出個“35歲現象”。這樣的提法意在警惕腐敗的“年齡現象”,特別重視特殊年齡或特殊年齡段的腐敗,看似有道理,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對於掌權者,從他掌權的第一秒開始,就要對其高度警惕,並貫穿其在位始終,並不是說年紀輕一點就可以多點或少點警惕,也不是說快到退休年齡才需格外警惕。誠如法國政治學家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定理;也如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勳爵的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有權力的人天然地傾向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走向腐敗之路,這是由人性決定的。既然人性難以更改,就不能說35歲的官員人性要比59歲的官員的人性好一些,或者相反。所以,警惕腐敗的年齡現象是個偽命題。
其次,很多腐敗並不是在特定年齡才發生,既不一定在“剛成為部門領導”時,也不一定突擊于“退休之前”。從無數的腐敗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官員並非天生的貪官胚子,貪官腐敗大多經歷了一個從不(敢)貪到試著貪再到不貪不爽,從小貪到大貪再到貪得無厭的過程。這個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心理上的漸變適應過程。這個過程對一些人來說是漫長的,對一些人來說是短暫的,不一而足,但都是一種習慣養成的過程,很難進行數據統計、年齡規定。
第三,當貪污腐敗變成一種風氣時,就像環境變成一個醬缸,任何人掉進去,都不免被醬得一身臭。這個時候還有什麼年齡大小之分呢?只有貪得多與貪得少之別,貪得快與貪得慢之別,貪得離奇與貪得平常之別,貪得坦然與貪得忐忑之別。“59歲現象”向“35歲現象”轉移,只能說腐敗趨向年輕化,但並不表示年輕就一定腐敗,也不能說年輕官員在上行下效,腐敗不腐敗關鍵在於對權力的約束到不到位,如果約束不到位,隨時都有可能腐敗,發生下行上效也不是不可能。
過去我們講“59歲現象”,確實還有一些特殊性,至少說明很多官員還比較自律,一直想廉潔奉公地幹完一輩子,只是到了馬上人走茶涼之時,覺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想最後撈一把,彌補一下長久的付出,求得心理的平衡,於是在59歲這個坎兒上翻了船。現在講“35歲現象”則說明,從權力倫理和官員自律來說,情況不容樂觀,“剛成部門領導”就已經覺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有點急不可耐了。
腐敗乃民怨所在,反腐乃民心所指,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需要加緊對權力的約束,讓人民來監督權力。正如溫家寶在今年全國兩會記者會上所說,“當前,我以為最大的危險在於腐敗。而消除腐敗的土壤還在於改革制度和體制。我深知國之命在人心,解決人民的怨氣,實現人民的願望就必須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廖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