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有望年內實現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願登記。屆時,居民在申領駕照時將對萬一遇到車禍等意外情況死亡後,是否願意捐獻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獻何種器官作出選擇。(《重慶晚報》4月25日)
據報道,中國每年約有150萬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術僅有1萬例左右,其中來源於公民逝世後捐獻的器官不到30例,而美國僅2009年上半年就有2304例。自願捐獻的寥寥無幾,一方面諸多病人面臨著疾病甚至死亡的威脅,另一方面則是買賣器官盛行甚至綁架、拐騙他人的違法犯罪屢禁不絕,加大器官捐獻率可謂迫在眉睫。
所以,我對衛生部此舉非常贊同。這一制度在西方國家早有先例,例如美國就有公民在申領駕照時捐獻器官的登記。在有些國家甚至更進一步,例如比利時國會立法規定:所有死者都將視為願意捐出器官作為移植或研究用的捐獻者;在新加坡,如果沒有特別聲明,所有死者將視為器官全部捐獻。而且,衛生部門提出在登記駕照時登記捐獻器官,強調自願性,體現了人性化。
但是,一項好的制度,在實踐中能否產生預想的效果,更值得我們關注。黃潔夫提出,將制定在器官捐獻之前、期間和之後對捐獻者及其家人提供人文關懷和照顧的相應措施。這其中將包括救助補償政策,器官捐獻者有望獲得物質補償,比如減免器官捐獻者及其家人的住院醫療費用、減免器官捐獻者的殮葬費用等。這樣的配套制度如果能相應建立起來,將有利於促進公民自願捐獻器官。
但是我以為,真正可能阻礙器官自願捐獻的難點,並不在於經濟的問題,而在於傳統的觀念。第一就是我們傳統上忌諱在生前談死亡,不願意考慮死亡之事。在申領駕照時,填寫登記器官捐獻,許多人很忌諱,他們忌諱談死亡,也就談不上自願捐獻器官的問題。其二是,中國傳統觀念中,“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和“死後留全屍”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古代刑罰中,能保留全屍的刑罰比不能保留全屍的刑罰就明顯是更輕的刑罰。所以,許多人根本不願意在死後捐獻器官,以保留全屍“入土為安”。
這與許多西方人不一樣,西方國家信基督教的多,認為身體不過是靈魂的寄居之所,死後靈魂升天。身體不重要,所以器官捐獻率高。一個典型的例子是,1997年8月31日,英國戴安娜王妃在巴黎車禍身亡,她生前是英國紅十字會形象大使,有死後自願捐獻器官的記錄。所以當被診斷為腦死亡後,經過迅速匹配,戴安娜王妃的肺、肝、腎、胰、角膜和部分皮膚移植給法國、芬蘭、比利時等國的8名病人。
今天,要讓自願捐獻器官能得到有效的普及,破除觀念的誤區尤務重要。應當意識到死亡與生命是與生俱來,有生必有死,死亡是人類不可避免的事情,在生前談論死亡,並不晦氣,反而讓人能更加珍惜生命。其次,死後捐獻器官的行為,不應當理解為對死者的不尊重,反而是公民本人生命的延伸,為他人、為社會做出貢獻,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體現與延續,是對生命的更加尊重。我認為,官員、名人等社會精英,理應在弘揚文明上做出表率,帶頭登記自願捐獻器官,引領社會潮流。(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