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食品安全,消費者在發現問題或懷疑某一種食品安全存在隱患後,往往很難找到相關的主管部門;而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有農業、商業、衛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多達15個部門,誰都可以管但往往是誰都管不了。(5月29日《經濟半小時》)
發生在各領域監管環節的種種尷尬早已證明,監管這事跟部門多寡攀不上多大干系,更不會成正比,牽扯的部門越多,管理效果不見得越好,甚至適得其反,陷入九龍治水的窘境,食品監管問題只不過是這個簡單邏輯的一枚注腳。
食品問題概括起來並不複雜,一是生產,二是監管,而當問題食品輪番轟炸消費者的腸胃時,除了抱怨生產企業的無良與黑心外,往往會將目光投降那個抽象的概念體——監管部門。但現實告訴我們,食品監管不力已成不爭事實,而諷刺的是與監管不力相對應的並非人員安排、機構設置的力不從心,而是矗立著“枝繁葉茂”的多達15個的職能機構。
15個部門管一個食品問題,排場不可謂不大,但如果排場大就能牢牢堵死可供鑽營的空子之邏輯成立的話,那我們大可不必在各種公共管理的疑難雜症上糾結,因為我們有著世界上最多的人口,能設置最龐大的部門機構,可以運用人海戰術進行不留死角的盯梢管理。問題是,這只是想當然,資源配置效率是其一,能不能出成績都將打上問號。
因而,有人抱怨我國“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監管模式,段是分了,還很細,但段與段之間糾纏不休,一團亂麻,權責不清。以違法使用添加劑生產的豆芽為例,按照《農產品品質安全法》,歸農業部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歸工商部門管;按照《食品衛生法》,歸衛生部門管;按照《食品安全法》,歸質監部門管。但現實中,農業部門認為是生產加工環節的問題,歸質監部門管,流通環節的問題,歸工商部門;質監和工商部門認為豆芽是農產品,歸農業部門管。皮球就這樣被踢來踢去。
模式的確是問題,法與法之間打架扯皮的現象也的確存在,而且部分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正逐步由多頭監管向集中監管過渡,從食物鏈重點環節監管轉向全過程監管,因而我們有理由懷疑是不是在體制上走入了誤區。但是,更換模式我們就能對食品安全高枕無憂嗎?我想未必。管理的精義的確在於把每個權力主體的職責細化,但這有個先決條件,就是身處監管環節的每個個體對細化的責任有所擔當,而非持僥倖心理,篤信生產者不敢在自己眼皮底下造次。有這個邏輯打底,也就很容易理解為何“十八道工序管不住一頭健美豬”、“一支煙難倒十五個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問題其實可以抽象化為法權意識的淡漠,既包括生產者,也包括監管者,而監管模式的盤結,只不過為監管者法權意識的日漸式微提供了制度環境,真正影響其履職擔當的,還有職業道德、懲戒力度、外在監管等。也就是說,食品監管問題的根源不在監管模式,而在於監管者願不願意對體制心生敬畏、對公眾有所負責。道理很簡單,一個有擔當的監管機構,在食品監管中不會覬覦模式的漏洞和法律規章之間的糾葛,借機“拋繡球”、“丟包袱”,而是依循各種法規在各個環節用顯微鏡找自己的責任,爭著去管,搶著去管。理解了這一點再去反思食品監管問題,我們或許能找到一個發力的支點。(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