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錢買刑”會不會扭曲為富人豁免權

時間:2011-06-16 10:59   來源:揚子晚報
  駕車撞死人的龍某因死者家屬和龍某單位“求情”,廣東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龍某賠償46萬元而無須負撞死人的刑事責任(6月15日《廣州日報》)。

  近年來,司法實踐領域出現了名為“刑事和解”的新生事物,也就是群眾俗稱的“花錢買刑”或“以錢買刑”,社會各界對此一直存在廣泛的爭議,在法學界與司法界也有不同觀點。目前來看,儘管“刑事和解”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必須引起高度警惕的是,在我們這個傳統上的“人情社會”之中,“以錢買刑”極有可能被扭曲為“富人豁免權”,那將嚴重危害司法公正。

  其實,追溯“刑事和解”的來源,我們就會發現一個尷尬的事實:恰恰是由於“法律白條”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受害者一方雖然贏了官司卻得不到賠償,一些基層法院才逐漸開始嘗試“刑事和解”,以激勵犯罪嫌疑人一方積極履行賠償義務,而其得到的“實惠”則是減輕處罰直至免除處罰。從其來源看,所謂的“刑事和解”,其實反映出基層法院缺乏執行力的尷尬,某種程度上更像一個“不得已而為之”的“偽創新”,其正當性顯然還值得追問。畢竟,刑事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往往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不應該“一賠了之”,並且對其他獲刑者也不公平。

  事實上,既然開了一道“刑事和解”的口子,自然就會有人千方百計“鑽窟窿打眼”。或許,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會導致這類現象:通過“關係”或“背景”的撐腰,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將提出只有在“刑事和解”的前提下才肯賠償,否則就讓受害者一方落個“人財兩空”,以此威脅對方接受所謂的“刑事和解”。其實,這種不良現象早已出現,一些法官或律師也在以“掮客”身份出現。那麼,一旦“刑事和解”走向正式化,必將催生更多類似現象。如此一來,“刑事和解”就成了富人“以錢買刑”甚至“以錢買命”的通衢大道,乃至扭曲為一種現實意義上的“富人豁免權”,或將直接催生一種新型司法腐敗,會對司法公正造成長期而深遠的傷害。

  可見,對於帶有“以錢買刑”嫌疑的“刑事和解”,絕不能隨便打著“創新”的旗號去濫用。從長遠來看,通過完善財產凍結、終身追償、國家賠償等制度,並切實增強各級基層法院的執行力建設,都遠比“刑事和解”更有利於司法公正。畢竟,我們不該讓那些受害者流著淚去簽署一份帶血的“城下之盟”,更不能去承受一種實質上的“富人豁免權”對社會造成永久傷害。 (宣華華)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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