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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建政府與民間組織的“夥伴關係”

2011年07月12日 11:12:0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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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擾草根NGO已久的身份問題,最近似乎出現破解的曙光。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會上表示,民政部門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履行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一體化職能。有專家認為,民政部再次重提放開三類組織登記,表明政府今年已經加快雙重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而這也對未來政府管理社會組織以及NGO能力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京華時報》7月11日)

  消息一齣,有人拍手稱快,有人將信將疑,這樣的消息已經出現多次,這次會有實質性進展嗎?據了解,截至2010年,我國在民政部門註冊的社會組織約44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4.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9.5萬個,基金會2600多個。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計,在中國至少有300萬未登記的社會組織,近九成民間組織處於“非法狀態”。政府部門一般也不願意作為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慮,往往將到府申請的社會組織拒之門外。此次思路轉變,對民政部門是一次挑戰,對民間組織發展而言則是難得的機遇。

  民間組織是政府聯繫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政府需理應民間組織行使社會服務功能,承擔部分公益事業,並通過其反饋的資訊作為立法決策的參考依據。民間組織也需要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援。在西方一些國家,政府和民間組織是所謂的“夥伴關係”。政府把資金資助給社會需要、能發揮積極作用的民間組織,從而起到對民間組織優勝劣汰的調控作用。民間組織在接受法律規範約束,接受政府考核監督的同時,應具有獨立性。我國民間組織的官方色彩比較濃厚,行政性比較強,等級制明顯。一般而言,民間組織內部通常實行民主管理,組織結構、官員的產生、經費管理、內部決策等能夠體現會員的控製作用,但當前我國民間組織基本上是按照官僚制建立和運轉的。

  值得關注的是,民間組織畢竟不是行政組織,促進民間組織的發展,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適當放鬆對公民結社自由的限制,擴大社會團體的範圍。作為以服務為導向的組織,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培育著公共服務的精神,使公共行政不再是政府單方面行使權力的治理,而是整合包括非政府組織和民間資源,實現社會善治的過程。政府可以考慮改革壟斷性民間組織的運轉模式,減少財政資金資助、放鬆政治干預,培育它們的民間性格和獨立性,創設條件促使全國和地方形成各種民間組織相互競爭的格局,這樣才能建立良性的治理機制,才能在良性共治中實現政府和社會的目標。

  提高治理能力的可行途徑是釋放民間組織的生存空間,讓它們更多地依賴社會資源獨立成長,這樣既可以節約政府資源,讓政府從微觀治理中解脫出來,還可以培育更多的全國性民間組織,更好地發揮民間組織的協調作用和資源籌集作用,彌補政府的治理不足。一方面,政府應該充分尊重民間組織的民間性,不能把它作為政府機構的附屬部門,不能干預民間組織的具體業務活動。政府應引導、支援民間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既可以減少政府管理的成本,又可以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形成政府與社會互動的機制。另一方面,民間組織應該有自己的獨立性,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和開展各種慈善活動,不能把自己未來的發展完全寄望于政府的庇護。只有政府和民間組織的共同努力,才能消除民間組織的行政色彩,使民間組織走上自主自立的道路。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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