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各部門難以達成一致,已醞釀三年的《工資條例》出臺時間再次被押後,至少在今年年內很難出臺。(《濟南日報》8月22日)
《工資條例》將是一個地位僅次於法律的國務院行政法規,明顯高於一般部門文件,具有更強的規範和約束力。對象包括除公務員等特殊群體之外的所有企業,而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點解決一線職工工資偏低、工資增長緩慢、底層工人欠薪等問題,同時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工資協商機制等。應當說,儘快出臺《工資條例》是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縮小貧富差距的需要,從我國當前的社會形勢看,已是刻不容緩,宜早不宜遲。
然而,這樣一個令勞動者殷切盼望的法規,卻不聲不響地默默醞釀了三年之久仍不見胎動,實實在在地正在遭遇“難產”尷尬。一些部門和單位成了立法推進過程中的重大“路障”,他們為了本部門、本行業乃至小團體的既得利益,在一些關鍵的涉及法治原則的問題上,以增加企業成本,影響國家經濟增長為由,拒絕作出妥協和讓步,死死地拖住了《工資條例》立法的後腿。
據稱,在《工資條例》的草案中,最低工資以及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規定,遭到了來自全國工商聯等部門的反對。有關“同工同酬”的規定,也沒有找到令國企和相關部門滿意的解決方案。因為在國企中,大量存在勞務派遣工人,實行“同工同酬”意味著這些國企用工成本將大幅增加。的確,無論是包括最低工資在內的工資正常增長,還是全面實行“同工同酬”,必然會提高企業的用工成本,這或許是企業感覺最直接也最具切膚之痛的內容,受到它們的強烈抵制是正常的,可以理解。
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任何企業在努力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必須履行兩項基本義務,一是守法義務,二是履行社會責任義務。任何時候都不能違背現代法治精神,享有法外特權,以非法的方式實現利潤最大化。相反,企業只有依法經營,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充分尊重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礎上,才能切實調動廣大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創造出更多的財富,提高企業效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工資條例》規定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同工同酬”不應遇到任何阻力,這才符合現代企業的品格,體現現代社會文明。
在此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一部既涉及各類企業又涉及億萬勞動者權益的法規,在醞釀起草過程中,不能總是進行“後臺操作”,由眾多的企業代言人進行幕後博弈,而聽不到億萬一線勞動者的聲音。因為在“暗箱操作”中,雖然總工會是全國勞動者的法定代言人,但它在簡單的數量對比上,顯然比不過代表非國有企業的全國工商聯以及代表國有企業的各部委的實力。因為企業方的力量異常強大,致使身為國家工資監管部門的人社部也感到無能為力,不得不要求各地人社部門“避談”《工資條例》。這種立法博弈中的實力對比不平衡,必然阻礙立法的進程,更從實質上損害廣大勞動者的利益。
要改變立法博弈中的嚴重失衡局面,就要求《工資條例》的起草工作由“後臺操作”走向“前臺交鋒”,這不僅能夠充分保證廣大勞動者說話發聲,而且也能將各類企業代言人的意見和訴求見見光、殺殺毒,讓全社會判斷到底誰在背後胡攪蠻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