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歷時一月。有媒體對修正案關於刑事拘留的規定提出質疑,認為“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氾濫成災(8月31日《新京報》)。
開門立法的要義是尊重民眾的權利,汲取民間的智慧,提高立法的品質,就刑訴法草案提出意見、展開討論,無論對媒體還是公眾而言,都是一種富於責任感的表現。所以,媒體提出質疑,在價值取向上沒有問題。
為了討論的需要,引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四條如下:“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相關媒體就此解讀說,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刑事拘留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應該說,上述解讀首先在語義方面出現了失誤。刑事拘留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條規定的核心內容是明確幾種例外的情形。媒體解讀出來的是三種情形,一種是無法通知,一種是有礙偵查,一種是嚴重犯罪。而事實上,如果我們再認真地品讀一下上述法條,就會發現例外的情形只有兩種,一種是無法通知,一種是涉嫌嚴重犯罪且通知之後有礙偵查。那麼這樣的規定與此前的刑訴法相比,到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我們再來對比現行刑訴法的相關條款。
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有如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很明顯,現行刑訴法規定的24小時內通知家屬例外情形是兩種,一是有礙偵查,一是無法通知。兩相比較即可看出,新的修正案草案對有礙偵查的情形進行了限定,也就是說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才能以有礙偵查為由突破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相比之下,這當然是一種進步。
相關媒體解讀的失誤之處在於,把原本作為限制條件的兩種嚴重犯罪情形,當成了可以不通知的第三種例外。刑訴法作為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或許有必要行文簡括。比如說,到底什麼叫無法通知,什麼叫有礙偵查,並不需要全部放在刑訴法文本中一一解釋。事實上,相關的實施細則、司法解釋對此已經有明確的限定。以無法通知為例,並不是公安機關認為自己通知不到就是“無法通知”,只有被拘留人不講住址或者沒有家屬的,才是法定的無法通知情形。如果說,這些例外條款被“口袋化”了,那麼這次修訂對“有礙偵查”的限定恰恰是必要的。
無論如何,關於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和辯論都是值得歡迎的。一部更加成熟理性的刑訴法,需要全社會一起開誠佈公地參與商定。誤讀並不可怕,但誤讀之後的澄清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