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稅”急剎車背後的稅理與情理

時間:2011-09-05 14:24   來源:人民網

  紛紛擾擾的“房產加名稅”,日前終於告一段落。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佈通知,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個通知,連同此前已經開始付諸實施的個稅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對老百姓既是一個“利好”,同時也是民意大力推動、有關部門積極回應的結果,因此,從媒體到網友,紛紛表示歡迎。

  然而,在免征加名稅通知“一錘定音”之際,人們的心情是複雜的。回顧“加名稅”的前前後後,可謂一波三折。婚姻法新解釋的出臺,好像推倒了多米諾骨牌中的第一塊,引發連鎖反應。從房子產權到房產加名,再到加名收稅,南京、武漢等地的稅務部門先是聞風而動,繼而又在反對聲浪中搖擺觀望,從“即日開徵”到“等文件”再到“暫不徵收”,政策7天3變,所幸中央的“免征通知”及時發佈,來了一個大快人心的“急剎車”。

  透視這一事件,從中可見兩個利益主體的博弈與碰撞:一些稅務部門的徵稅衝動,廣大公眾的稅感焦慮。按照我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等,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加名收稅”並非師出無名,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加名稅”並不能就因此收得理直氣壯。

  一則因為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購房時已經繳納過契稅,在其婚後加名並未真正發生以盈利為目的的交易,卻要加收一定比例的契稅,多少有重復徵稅之嫌。況且,在沒有明文規定情況下,稅法解釋遵守對納稅人有利原則。在相關細則出臺前,房產證加名字是否收契稅不很明確的條件下,稅法應該遵循有利於納稅人一方,更宜解釋為不徵稅。

  二則因為此次加名稅的徵收,最為積極的是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而按照法律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是執法部門,沒有對超出法律規定作出解釋的權力,它們不能擅自做主徵稅。少數地方稅務機關沒有請示國稅總局就自行出臺徵稅政策,不僅反映了他們急於控制新稅源的迫切心理,而且在法定程式上也是有問題的。

  稅收是國家財政之源,也關乎百姓生活之安,是國計民生一肩挑的國家大政,理應兼顧稅理和民意,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尤其是社會認可度、百姓承受力等,以保證稅收政策的公信力和可行性。正如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的,“加名稅”與人們所理解的“情理”不合。這既因為該稅的徵收,此前並無此類做法,而是在不少人紛紛進行房產加名的背景下出臺,難免給人們造成“雁過拔毛”的印象。

  更是因為,在當前物價普漲、房價企高的生活高成本壓力下,老百姓的稅感更加敏銳,對稅收帶來的負擔更為焦慮,人們期待的是“減法”而不是“加法”。同時,越來越多的納稅人在執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逐漸開始重視自己的權利:稅負到底是輕是重?間接稅有多少攤在消費者頭上?稅收有多大比例用於民生?對這些問題的追問,體現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需要稅收雙方的交流溝通、良性互動。

  有關專家認為,“加名稅”之爭不僅是個經濟問題,也是個社會問題,凸顯了人們對於稅賦的集體憂慮。紓緩這種憂慮,要求財稅部門不能僅從經濟角度看稅收,更應從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高度,在決策和操作上更加嚴謹科學,更加尊重民情民意,關懷民生疾苦,以公平正義為支點,運用稅收杠桿,服務國家發展、民生改善,更好地實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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