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訟法草案公佈後,輿論爭議四起。爭議焦點雖多,核心無外乎法律的天平該傾斜于公民權還是偵查權這一問題。最近,《人民日報》推出了“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系列報道,“沉默權入法引發偵查機關擔憂”為該系列之一。“沉默權”引發的擔憂,再次凸顯了這一核心爭議。(《人民日報》9月14日)
偵查機關之所以擔憂,是因為“沉默權”一旦引入法律,口供的依賴程度將下降,偵查機關將不得不在其他證據的蒐集上花費更多力氣,無形之中將增加偵查成本,減損偵查效率。畢竟,“沉默權”能夠遏制刑訊逼供,但也同樣可能阻礙其他技術性的問訊。因此,來自偵查機關的聲音認為,“沉默權”入法是有些超前的。
偵查機關的這種聲音不是沒有道理,但顯然也低估了偵查手段提升的潛力。法律是否超前,不可能以現有的偵查水準為標準。任何偵查手段,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而誰是程式的制定者?不是偵查機關自己,而是法律。也就是說,先有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所應遵循的程式,其後才有相應的偵查手段產生。孰先孰後,上述意見似乎混淆。總之,法律首先要從價值上體現公平、正義的追求,而不可能去遷就現有的偵查水準。
當然,這麼說,對偵查機關而言或許是強人所難,有擔憂和爭議在所難免。我們在影視作品中所熟知的“沉默權”,即“你有權保持沉默”,其來源於美國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該案直接促成了著名的“米蘭達規則”誕生。然而,米蘭達案在當時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中,僅以5票對4票的微弱多數通過,“米蘭達規則”也在當時美國司法界產生巨大爭議,且不亞於我們今天對於“沉默權”入法的爭議。反對者所考慮的,其實也和上述偵查機關的意思一樣,大家都有共同的擔憂。
但是,我們回頭看看,“米蘭達規則”降低了偵查效率嗎?沒有。不但沒有,反而成為一項法律常識,在美國是常識,在我們這也是婦孺皆知了。其實,如果偵查手段不得不因新的程式而變更,那麼它總會在新的程式中重新找到效率。最重要的是,只要有章可循,偵查的效率總能得到提升。而歷史地看,公權不斷受限,同時也就會不斷被逼著在新的方向上重塑自己的效能。如果只是讓法律懸置下來,等待它的進步,它可能永遠不會嘗試著去進步。
如果我們真的認為程式公正是重要的,那麼“沉默權”就應當入法。“沉默權”,本質上是讓犯罪嫌疑人不做對自己不利的證供,並讓他們和偵查機關在問訊中處於對等地位,不管他們是懂法律還是不懂。事實上,新刑訟法草案已經擴大了律師在場權的保障,並且,律師的介入從訴訟環節提前到了偵查環節。如果讓這一權利的前移真正實現,就離不開“沉默權”的保障。否則,律師提前介入偵查環節有何作用?這就是說,權利若不能系統保障,也就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