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徵稅,如何過預算監督這一關

時間:2011-09-26 14:43   來源:法制日報

  必須從預算監督的源頭對公共機構的支出進行控制,而且預算監督必須嚴苛到按照使用次數和一次使用成本來撥付運作經費。也唯有如此,公眾才不至於總是在“事情敗露”之後才能聽到一些模棱兩可也無從驗證的“自說自話”式解釋。

  9月22日,網友發佈了一組浙江省國稅局“國瑞號”剪綵啟航的照片,其中一張為一艘泊在岸邊的遊艇。網友質問造價不菲的遊艇將用在何處?9月24日,浙江省國稅局辦公室副主任回應稱這艘遊艇將由淳安縣國稅局用於島上稅收徵管等工作,並稱遊艇合同價格為271萬元(9月24日《浙江線上》)。

  和陸地徵稅需要配備汽車一樣,島上徵稅也需要相應的交通工具,這是徵稅必須付出的必要成本。但是,在公共領域若要實現某項公共職能,付出成本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公共利益。如果以此原則來衡量浙江省國稅局關於“遊艇用於徵稅”的回應,就會發現它沒有任何說服力,幾乎等同於“自說自話”。

  之所以稱這種回應是“自說自話”,是因為公眾缺乏起碼的監督手段來判斷遊艇的購買和使用是否必要和合理。稅收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要求必須一視同仁地在島上徵稅,但問題是,島上徵稅是否必須購買遊艇,定期定時租用遊艇徵稅是否成本更低?要回答這些疑問,必須通過詳盡的測算分析才能得出結論,而要進行測算,必須知道島上有多少家納稅單位,購買遊艇或者租用船隻一趟下來的費用是多少,從而測算出在一個可以預見的時間段內,購買遊艇或者租用遊艇哪個更為划算。

  顯然,浙江省國稅局並沒有對這些疑問給出回應,因此他們的解釋註定是蒼白無力的。事實上,如此精打細算的監督應該是在預算監督過程中完成的。也就是說,在提出購買遊艇用於徵稅的動議之初,稅務部門就應該向納稅人提供詳盡的說明,解釋清楚為什麼必須購買而不是租用遊艇用於島上徵稅,以及271萬元的遊艇價格是能夠更好地完成徵稅任務的“最優價格”,也只有有理有據地說服了挑剔甚至到了苛刻程度的納稅人,這樣的開支才是必要的。

  可是,在預算“軟約束”之下,當初購買遊艇顯然沒有經過這樣的“預算監督”程式,即便在事後作為申購方的稅務機關也不可能拿出非常詳盡的解釋說明。由此造成的結果是,縱然稅務機關說破天,心存疑慮的公眾也不可能相信購買遊艇徵稅就是必要的,更不可能相信購買的遊艇“性價比”就是最高。

  由於公共機構的任何開支都來自公共財政的供給,本質上是在消費“他人”的錢財。基於人的私利本性,在沒有充分監督的情況下,公共機構不太可能像市場中為了自己利益而斤斤計較的理性人那樣,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公共職責,因為這意味著其履行職責的過程會更“艱苦”。一旦公共機構處於缺乏充分監督的環境之下,怎麼說是一回事,怎麼做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即便我們假定購買遊艇是必要的以及成本是最小的,我們能保證購買的遊艇僅僅是用於徵稅嗎?

  就像公車可以被私用一樣,用於徵稅的遊艇也完全可以作為公職人員休閒娛樂的“觀光艇”,而由此產生的設備運作費必然也會計入“徵稅成本”。公眾若要監督這種“公物私用”的做法,不至於更不可能隨時隨地盯著這些公共機構的“交通工具”。所以,從這個側面也說明,必須從預算監督的源頭對公共機構的支出進行控制,而且預算監督必須嚴苛到按照使用次數和一次使用成本來撥付運作經費。也唯有如此,公眾才不至於總是在“事情敗露”之後才能聽到一些模棱兩可也無從驗證的“自說自話”式解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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