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法強拆要對官員多用刑罰

時間:2011-09-27 10:16   來源:人民網

  對違法強拆,只有依法多動用刑罰手段,才能真正遏制官員的政績衝動和胡作非為的放任心態,從而催生正當、合理的徵地拆遷秩序。

  據新華社報道,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四部門近日會同有關省區紀檢監察部門,對今年上半年發生的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57人,其中副省級1人,市廳級4人,縣處級20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1人。這些案件均發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其中違法違規強拆6起,雖屬依法依規拆遷但由於現場處置不當等原因發生人員傷亡的5起。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這部行政法規,從實體、程式和補償等方面對拆遷行為做出了規定,這本使很多居民的房屋多了一份保障。但各地此起彼伏的拆遷慘案告訴我們,在地方政績的誘惑下,不少地方官員依然無視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這次國務院四部門的問責,正是對地方官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懲處,它猶如一記醒藥,給各地沉浸在依靠胡亂拆遷所建政績中的官老爺們提了個醒,這顯然有助於警示地方官員依法依規辦事,切實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因胡亂拆遷製造更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我們注意到,這次各地調查處理有關事件,實際上秉持了兩個原則:對官員以黨紀政紀處分為主,對直接違法違規強拆的人員以動用刑罰為主。

  比如在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違法強拆引發傷人一案中,區拆遷辦在未按照規定與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未經申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就報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組織強拆,致使承租人砍傷1名協警和1名強拆人員。遼寧省紀委、監察廳決定:給予興隆臺區區長劉世傑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李煒興隆臺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職務;給予其他官員以輕重不等的黨紀政紀處分,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我們認為,遼寧省這種處罰結果,雖然嚴格區分了法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表現出相對合理的一面,但從事件的性質和當前違法強拆未得到遏制的勢頭來看,對官員的處罰仍顯不足。

  違法強拆,侵犯了憲法所保護的公民住宅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別說直接毀了公民的房屋,就是未經允許的侵入,都可能構成非法入宅罪。所以,違法強拆,應當被作為一種情節嚴重的綜合性犯罪來嚴厲打擊。

  我們更要意識到,地方開發商和一些拆遷公司之所以敢於和樂於違法強拆,不僅源於利益衝動,更源於地方政府官員的默許、縱容甚至直接受益。盤錦市的前述案例,就是當地興隆臺區政府領導的直接批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官員捲入非法強拆,完全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應該從遏制官員衝動、剷除非法強拆的真正根源出發,加大懲處力度,對捲入的官員,特別是那些授意、批准和明顯縱容非法強拆的官員,不管其級別多高,都應該動用刑罰手段,根據其行為性質,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處罰,甚至以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入宅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共犯處罰之。

  各地方官員應該認識到,非法強拆和違規強拆,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穩定的最大威脅之一,也是當前貧富對立、幹群關係緊張的最主要表徵之一。各地黨委政府應當從維護政權穩定、維護人民利益的雙重角度,加大力度對違法強拆的官員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只有依法多動用刑罰手段,才能真正遏制官員的政績衝動和胡作非為的放任心態,從而催生正當、合理的徵地拆遷秩序。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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