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等到要上法庭才資訊公開

時間:2011-10-11 10:36   來源:新京報

  因為訴訟,三部委在副職分工的資訊公開上,經歷了從拒絕到公開的轉變;但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才應該是常態。

  曾因申請公開“副部長分管部門、兼職狀況及負責聯繫的單位”等資訊遭拒,而將國土資源部、科技部和教育部告上法庭的清華女研究生李燕打算撤訴了。原因是,目前三部委已向李燕公開了相關的政府資訊,而且國土資源部和教育部還在網上公開了相關副部長分工的資訊。

  被告庭前“服輸”,當然是撤訴的理由。但就算三被告不“服輸”,這宗公案也未必能立。據報道,李燕向法院遞交三份訴狀的時間是9月9日。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從時間上看,從起訴到撤訴,早過了法定的立案審查期限。

  就在8月,最高法院還頒布了《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認為政府的資訊不公開侵犯了合法權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公民的起訴,應受理而不受理,又沒有任何解釋與說明,“行政訴訟立案難”可窺一斑。

  有理由認為,這是受案法院給“被告”三部委的一個“面子”。一個基層法院要傳一個省部級單位出庭應訴,而且還可能判其敗訴,不只需要法律依據,還需要自信和勇氣。於是,公民狀告部委之後就出現了奇怪的一幕:“雖然她的起訴請求遲遲未能得到受理,但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三部委相繼對李燕申請公開的資訊予以公開”。

  也就是說,三部委的資訊公開仍不全是主動為之,而是源於“法院多方努力”的結果。副部長分管職能應不應公開,迄今仍無司法結論。而且此案尚未受理、更未立案,法官對案情也無實質性審查,怎麼就直接找到被告,“努力”讓其公開了呢?

  從部委一方看,也大可反問:為何經“法院多方努力”,本來拒絕公開的資訊就公開了?而之前李燕幾經努力三部委都沒公開。在網路時代,即便副部長分工資訊不斷調整,及時更新也非難事。

  “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是資訊公開機制的核心原則。在方式上,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都應該是常態,但等到要上法庭才被動公開,絕不應成為常態。

  對法院來說,碰上部委為被告不是壞事,基層法院敢於監督大部委,反而是提升司法權威和法院社會美譽度的機遇。而當法院基於某種潛規則選擇了庭外的“多方努力”,可能會讓行政部門在資訊公開上產生這樣的誤判:不公開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反正不一定會碰上一個愛較真的“李燕”;就算“不幸”碰上了並被訴至法院,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反正法院還會主動來“做工作”。到時再公開也沒啥問題,更沒什麼責任。

  總歸來說,三部委在副職分工資訊公開上,經歷了從拒絕到公開的轉變。但被動公開和主動公開的效果卻大不同。面對公民同樣的資訊需求,有十余個部委能向李燕提供副部長分工資訊。尊重公民的知情權,有些部門還是應該向這些部委學習。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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