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廣東東莞鳳崗鎮官井頭村兩名嫌疑人販毒時被治安巡邏人員當場抓獲;民警趕到現場後將其中一人釋放,只因其疑似患有艾滋病、肺結核。警方稱“抓了去監獄也不要”,只能放了他。並稱這些“特殊”違法人員自恃患病,屢屢作案,非常無奈。(11月7日《廣州日報》)
這則新聞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警察枉法,對犯罪嫌疑人上演“捉放曹”。
但就目前的司法管理制度來看,《看守所條例》、《強制戒毒辦法》、《監獄法》等均為看守所和監獄拒絕艾滋病人留下了空間。按照《監獄法》的規定,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不收監。而衛生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指出,患有傳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應在醫院關押。制度的闕如,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的無奈。
表面上看,艾滋病患者在法律之上獲得了“法外特權”,實則是司法實踐受制于複雜因素的產物。推而廣之,還是對艾滋病群體救助與關愛機制缺失,向犯罪拘押、改造上的延伸。畢竟,對艾滋病犯罪者的縱容,並不是對其關愛,而是一種放任,由其自生自滅。
更主要的是,艾滋病與犯罪更像是一對孿生兄弟,首先吸毒成為當下艾滋病傳播的主要途徑之一,其次艾滋病人社會權利的缺失,讓許多失去了生活甚至生存的環境,使得這個群體在社會邊緣沉墜。
對艾滋病的犯罪預防與控制,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除了在全社會營造關愛艾滋病患者的氛圍之外,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應強化對艾滋病治療與求助的義務,加大對吸毒者的強制戒毒力度,完善艾滋病人犯罪收監管理機制,建設並預留艾滋病監區,分層級地將艾滋病群體從犯罪的“洼地”中分離出來,既減少他們對社會的危害,同時也讓他們在社會的救助中獲取生存生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