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存在了50多年的街道辦事處,或于“十二五”時期淡出北京。8日公佈的《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體制改革規劃》明確,探索撤銷街道辦事處改革試點。據專家分析,此項改革旨在調整縱向權力結構管理,還社區居民自治權。(11月9日《京華時報》)
當前,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比較多,實行“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管理。,街道當“二傳手”將上級佈置的任務再佈置給社區,而人財物則截留在街道以上,使得社區居委會成為政府的“腿腳”,自治的功能大大弱化。撤銷街道辦,是從政府主導的行政型治理模式向自治型治理模式的轉變,有利於減少城市管理層次,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要想真正實現社區居民自治的目的,撤銷街道辦還只是一個起點。眾所週知,在當前的行政體制下,上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大量工作任務通過街道交給社區,居委會的大量精力放在了處理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上,根本沒時間組織居民開展活動、了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等。這種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正是社區遠離自治的根本原因。
因此,如果只是撤銷形式上的街道辦,政府原有的一些職能沒有得到精簡,而是轉移到了社區。那麼,社區面臨的行政工作任務恐怕會更多,我們所看到的社區只是“照單接收”了原街道辦職權,變成原街道辦的翻版而已。這樣一來,儘管少了一個街道辦,卻多了許多小街道辦,多了許多與原街道辦相似的權力很大、責任界定卻不清晰的“準政府”。
這在過往各地改革試點中已得到明證。早在2003年,作為北京市唯一一個“街道級”社區,石景山區魯谷社區就進行了此項改革。而據媒體報道,八年改革之後,這個社區已漸變為不叫街道辦的街道辦。社區工作人員深有感觸地說:“下改,上不改,運作怎麼可能順暢?”在其他一些試點地方,居委會門口的牌子越來越多,有的最多時甚至挂了70多塊牌子。
毋庸置疑,只有把行政工作交還給相應的政府部門,居民自治才有足夠的空間。也只有在有限政府之下,社區的職能才不會膨脹,才可能褪掉管理者的外衣,從而在社區居民的有力監督下向服務者轉變,真正實現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