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4日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規範行政審批權力的運作,不僅事關政府改革,而且事關百姓利益,受到公眾普遍關注。
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啟動於2001年10月。10年來,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區、市)原有的審批項目一半以上被取消調整,行政審批的配套制度得到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得到強化,改革成效有目共睹。
但是,與人們的期待相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仍然不夠深入。一些本該清理的審批項目仍被政府攬在手中,有些地方和部門換個名目後繼續保留原有審批項目,有的將審批權悄悄轉給下屬機構,有的還在不斷設置新的審批項目,還有的以“紅頭文件”等形式、打著各種名義搞變相審批。最新曝光的許邁永、姜人傑等利用審批權尋租的系列腐敗案件,凸顯了行政審批制度漏洞。
上述問題表明,已有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比較浮淺。由於缺少長期規劃和整體考慮,改革更偏向於審批項目數量的壓縮,而對數量減少後的監管、運作方式和效果關注不足,給了一些地方和部門搞表面文章的空間。依附於行政審批權力背後的部門利益、個人利益,也使得改革缺少持續推進的內在動力。
步入“深水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既需要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通過權力“瘦身”來減少謀利衝動,也需要嚴格依法設定和實施審批事項,強化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加大對尋租腐敗的懲罰力度。更為重要的是,要創新改革思路,改革機制,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改革向主動性、預防性改革轉變,從重改革過程和規模向重改革品質和效果轉變。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規範審批權力運作也不可能一抓就靈。但只要在治本上多下些苦功夫、真功夫,由行政審批權集中所帶來的難題終有破解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