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人們關注的山西省長治市“公考狀元被刷”事件有了結果:體檢過程存在暗箱操作行為,受害人宋江明被重新錄用,6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分。目前,長治市人社局副局長趙波,一位科長以及體檢醫院副院長等多人被免職,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已立案調查(11月20日《光明日報》)。
宋江明考了第一卻被刷的故事,讓2011年的公務員考試變得不再平靜。幾乎每一年,全國各地都會曝光一些與公務員考試、事業編考試有關的醜聞:蘿蔔招聘、行測考99分、面試之前遭威脅、泄題……值得慶倖,媒體的力量再一次得到彰顯,《宋江明求職驗血記》的報道讓宋江明被刷事件成為全國公眾都關注的公共事件。在群眾雪亮眼睛的關注下,長治市相關部門慢慢轉變了態度,正義也最終回歸——宋江明被錄用,相關嫌疑人被查處。
宋江明事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一個不得不承認的現實是,公眾對於當下公務員考試的公正程度又多了一些懷疑。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宋江明的勇氣和運氣,有可能,一些同樣境遇的人在遇到某局長“你要再這樣糾纏,即使體檢過了,我也要讓你政審不過”的威脅後,會主動選擇放棄;也有可能,一些同樣境遇的考生在打了山西省長治市公務員招考辦與市長熱線電話無果之後,因為找不到維權路徑,而選擇另謀出路。另外,媒體的報道在宋江明事件中,起到了很好的監督作用,想必,這應該也算是一種運氣。
如何糾偏問題多多的公務員考試,讓公務員考試變得更加公平公正公開?顯然,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但是,透過近些年發生的舞弊事件,基本可以發現這樣兩個規律:其一,因為陽光不能照入一些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以至於部分地方的公考並沒有如公眾預期的那樣公開公正。這與當下並未完全實現透明陽光的公務員考試製度,不是沒有關係。據了解,就是國家公務員考試,也沒有公開答案、公開評卷過程的習慣,就連一些題目的分值分配,都沒有在試卷上標出。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出現種種醜聞事件並不奇怪;
其二,事發之後,對地方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並不到位。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就以往此類事件結果來看,真正受到刑罰的官員是少之又少。大部分只是被“撤職”或“離崗”。然而,一個地方的公務員考試出現了這樣的“醜事”,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員也是有相應責任的,只針對幾個“策劃人”開刀,恐怕難以起到激濁揚清的作用。
考試是最公平的選拔人才的方式。而一旦失去公平,後果恐怕難以設想。錢穆先生曾說,考試“若全無標準,人事奔競,偏枯偏榮,種種病象,將指不勝屈。”更何況,對於公務員考試來講,還關係到政府公信力等諸多問題。“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誠如斯言,但更要明確,真正的公平正義,不是培養官德就能換來的,一些制度性完善,還要從具體的細節抓起。對於公務員考試而言,最大程度地確保陽光進入,並加大對相關事件的懲處力度,才可能慢慢確立威信。另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體制用人原則的不公正現象,根源在於官場之內的種種不正之風,剔除官場腐敗,對於確保公務員考試公平公正來講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