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支付。(11月21日新華網)
很明顯,國家在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上又邁出了可喜一步。問題是,“條例”雖好,卻難以惠及所有女性勞動者。
受利益驅動,企業連女工的法定節假日都沒有保障,哪還會給她們去兌現產假。即便是單位兌現了產假,也不會兌現工資,更談不上報銷醫療費用。
出現這種情況,或許有人建議女工通過投訴、打官司等途徑向用人單位討要產假等休假權。殊不知,即便是打贏了這場官司,等待她們的將是企業的各種發難。所以說,女工向企業爭休假權,可能會失去更多權益。而且,如果一系列規定得到強力推進,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可能會採取極端的應對措施,設置歧視性門檻。
因此,執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尚需制度保駕護航;特別是有關部門在監督管理上及時跟進,嚴厲依法制止和查處企業等用人單位侵犯女性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