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日前知會地方政府,限購政策將於年底到期的城市需在到期之後對限購政策進行延續。限購令有具體截止時間的共12個城市,其中11個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12月4日新華網)
部分城市“限購令”到期之後,是否還需繼續?那是當然。必須看到,自去年有關部委頒布“新國五條”、各地陸續出臺“限購令”,一直到最近,“限購令”的抑制房價作用,才可以說是“效果初顯”。一方面,房價確實已呈現下降趨勢、“拐點”跡象,但同時另一方面,房價下降的程度仍然還相當有限、調控成果仍需進一步鞏固。
不久前公佈的10月房價指數顯示,全國70個城市的商品住宅環比指數首次出現環比下降。這樣一種背景下,如果“限購令”不能“到期延續”,勢必會帶來相當消極的影響。不僅會讓調控無法延續深入、鞏固基礎,也會讓目前已經取得的初步調控成果前功盡棄。
“限購令”還需延期、持續進行下去,但並不等於說政策本身不需要檢討反省,更不等於說該政策是絕對完美的。
“限購令”之所以處處“不得已”,從市場的角度看,不但是因為它“行政色彩濃厚”而非充分契合、完全遵循市場規律和交易原則,而且從房價調控治本的角度來看,“不得已”更體現在它只是一個臨時應急措施,並沒有切中房價調控問題的根本和要害。因此,也不可能真正長遠常態地持續下去。
所以,在肯定“限購令”目前需要“到期延續”的同時,必須在政策無法再延續的那一天到來之前,儘快找到並著手去完善能夠取代“限購令”、足以長遠調控房價維護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
那麼,治本之策究竟是什麼?其實,我們並不陌生,此前的許多專業人士已多有論及。比如,加大推進和落實保障房建設的力度,並將其充分地制度化,主要以“增加供給”而不是“限購”的方式實現房價調控目標;再如,完善財稅制度、均衡地方與中央的財權事權匹配,徹底扭轉和改變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過於依賴的局面,推動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促進土地交易的市場化和去壟斷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