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日前知會地方政府,對於限購政策將於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後對限購政策進行延續。今年共有48個城市出臺了限購令,有具體截止時間的有12個城市。其中,除了南寧截止時間為2012年2月29日外,其餘11個城市截止時間都為2011年12月31日(12月4日新華網)。
在今年年底部分城市的限購政策到期之後,“限購令”還需繼續延期,當然十分必要。自去年9月29日國家有關部委頒布“新國五條”、各地陸續出臺“限購令”,一直到最近,“限購令”的抑制房價作用,可以說剛剛“效果初顯”——一方面,房價確實已呈現下降趨勢、“拐點”跡象;另一方面,房價下降的程度仍然還相當微小有限、調控成果仍需進一步鞏固。如國家統計局不久前公佈的10月房價指數顯示,全國70個城市的商品住宅環比指數,在10月份首次出現了環比下調的現象,下調幅度達到了0.14%。
在這樣一種房價走勢背景下,如果“限購令”不能“到期延續”,保持調控政策應有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那麼,勢必會帶來消極效果。一方面,不僅會讓房價調控無法延續、深入,鞏固擴大調控成果;另一方面,也會讓目前已經取得的初步調控成果前功盡棄。
“限購令”還需延期、持續進行下去,但並不等於說,它本身就是不需要檢討反省的,更不等於說,它就是絕對可靠完美的。事實恰好相反,“限購令”實際上既不可靠也不完美,而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個臨時性的權宜之計。誠如住建部部長姜偉新最近坦承的,“這個政策(限購令)是個行政辦法,是我們不得已而採取的辦法”。
“限購令”之所以“不得已”,從純市場角度看,首先是因為它只是一個“行政色彩濃厚”而非充分契合、完全遵循市場規律和交易原則、副作用甚大的辦法。而從房價調控本身長遠治本的角度看,“限購令”的“不得已”其實更體現在,它只是一個較為淺表、枝節性的措施,並沒有切中房價調控問題的根本和要害。因而,其最終的調控效果既不可能十分顯著、藥到病除,也不可能真正長遠常態地持續下去。
就此而言,“限購令”的“到期延續”其實並不是可以無限進行,所以,在肯定“限購令”目前需要“到期延續”的同時,在“限購令”最終無法再延續下去的那一天到來之前,我們還應儘快找到並著手去完善能夠取代“限購令”,足以常態長遠調控房價、維護房地產產業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
那麼,房價以及樓市調控的治本之策究竟是什麼?都有哪些?其實,我們也並不陌生,此前許多專業人士已多有論及。比如,加大推進和落實保障房建設的力度,並將其充分地制度化,主要以“增加供給”而不是“限購”的方式實現房價調控;再如,完善財稅制度、均衡地方與中央的財權事權匹配,徹底扭轉和改變地方政府對於“土地財政”過於依賴的局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