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計生局違反公務員陽光工資規定發放年終獎,遭到舉報。受處理後,局長在全局通報會上對舉報人“冷嘲熱諷”,以“吃了肉還咬喂肉人手指”影射舉報人是狗,並理直氣壯斥責其是沒有良知、沒有道德、不講道義的害群之馬(1月10日《京華時報》)。
舉報人是“吃了肉還咬喂肉人手指”的狗?舉報“違規發錢”就沒有廉恥?我想知道,這位局長的“廉恥觀”是如何煉成的?
先來看一看計生局所謂的“肉”都“喂”了誰。該局發放年終獎的標準是:臨時人員1200元、普通職工2400元、科室負責人3600元、領導班子4800元。領導班子成員分的“肉”是普通職工的兩倍,是臨時人員的四倍,也就是說,局長“喂”給自己的“肉”最多。更重要的,身為公務員的局長,享受的是陽光工資,與事業編制人員一起享受年終獎明顯違規。然而,在明知違規的情況下,這位局長不但“多吃多佔”,而且振振有辭:“局長拿工資本身就比普通工作人員多,國家就是這樣規定的。”
再來說一說對“違規發錢”該不該舉報。舉報違規違法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也就是說,這位舉報人的舉報行為,完全是合法的,也沒有違背良知和道德,更不是什麼“沒有廉恥”。
既然舉報人沒有問題,局長把舉報人貶低為狗,罵人家“沒有廉恥”,是不是自己的“廉恥觀”出了問題呢?很顯然,其“廉恥觀”已經把“廉”與“恥”顛倒了。近年來,各地“涌現”出來的官場雷人話語,大多都擁有這樣的“廉恥觀”——“戴避孕套不算強姦”、“陪單位女同胞安全度過更年期”、“收1萬塊錢,不算大事”……
是非錯亂的“廉恥觀”,是如何煉成的?這是最值得追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