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一個敏感話題。
公權力機構龐大、職責廣泛,難免有疏失錯漏,對無辜公民造成傷害。由公權力造成的傷害,一經確認,當由國家賠償予以彌補。然而,現實中,常常是鄰居摘了自家的棗,立馬會“尋他說理”;而抓錯人、斷錯案,卻鮮有人具備向“公家”要說法的“秋菊之勇”。觀念影響之外,也折射出爭取國家賠償的程式之多、門檻之高、難度之大。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國家賠償申請不受理,法院要出具決定書;對不予受理的給予程式救濟……這項從15日開始施行的新規,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義規避賠償義務的行為。
這一司法解釋,在新《國家賠償法》奠定的基礎上,使國家賠償案件首先能“告進門”。如果從一開始就能順利進入依法處理的渠道,“求償難”將有望逐步破解。此外,司法解釋還暢通了求償渠道,規範了立案標準,完善了救濟措施,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等可能被侵害的合法權益。
回望國家賠償之路,從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到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施行,再到農曆龍年年初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賠償法律從無到有,制度設計從粗到精,賠償意識從弱到強。我們看到,2001年,陜西少女麻旦旦“處女嫖娼”案,無辜關押兩天受盡屈辱,最後卻僅獲74.66元的國家賠償;2004年,湖北佘祥林蒙冤坐牢11年平反昭雪,隨後獲賠“人身侵權賠償金”25萬餘元;2010年5月,“河南佘祥林”趙作海在媒體高度關注下獲賠65萬元……特別是新《國家賠償法》實施後,首次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申請賠償渠道更加通暢,刑事賠償申訴數、決定賠償數較快上升,僅湖南一地,2011年全省法院就依法審結國家賠償案件63件,決定賠償327.68萬元。一條漸趨平坦的求償之路,正在我們腳下延伸。
國家賠償,本身強調的就是國家責任、人權保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限制公權力的濫用,不僅關係到個體在遭遇權力侵害時的救濟,更關乎公權力的形象與公信。正是在這一點上,國家賠償制度的變化,銘刻下權力與權利關係的一次次調整,記錄下公民權利的日漸彰顯,更反映出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
然而,這條路仍然很長。年初,廣東深圳警方在東莞一家夜總會對涉黑人員的圍剿行動中誤殺一位“的哥”,引來關於國家賠償責任認定的爭議。這也啟示我們,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面對不斷高漲的權利意識,國家賠償從程式到標準、從範圍到落實,都還需要在公權與私權的互動中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