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彭山縣縣委日前出臺《科級領導幹部官德的考核評價辦法》(試行),提拔幹部先徵求其父母、鄰居甚至小區物管的意見。截至17日,彭山已有5名幹部通過此項考核,其中一名幹部因不愛做家務而被扣兩分。(《京華時報》2月19日)
如果嚴格按照這一考核辦法,估計一些一心撲在工作上的優秀官員,也可能被大幅度扣分,因為他們可能由於忙於工作而很少探訪父母,甚至連打個電話的時間都沒有,或者很少回家、很晚回家,也沒時間做家務,等等。當然,很多人會認為這是在混淆概念,因為忙於工作以至沒有時間做家務和由於懶惰而不願意做家務,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可又如何能清晰地區分這兩種情況呢?
彭山縣在辦法試行過程中之所以能了解到一些實情,不一定是因為這種評價指標十分科學,而是受訪者並不非常清楚自己提供的這些情況有什麼作用。比如,有的物管人員在接受調查時,就誤以為是“紀委的人”在調查當事人,因此只能“老老實實回答”。至於說因不愛做家務而被扣分的那名幹部的妻子,則“知道考察組是來考察丈夫的,但不知道不做家務要被扣分”。
這說明,考察組調查到的幹部私德狀況,很可能是“歪打正著”——如果物管人員知道自己的回答關係當事人的升遷,他會如實反映還是送個順水人情呢?坦承丈夫不做家務的妻子,其真實用意甚至也可能是:丈夫總是忙於工作而無暇顧及家務,她只是由於不知情而弄巧成拙罷了。當這一試行辦法被廣泛知曉後,它還真的能考察到當事人的真實狀況嗎?
官員固然應比普通人顯得“更有道德”,但“更有道德”應體現在什麼方面,卻值得推敲。對於握有公權力的官員來說,其道德感體現在“公德”和“私德”兩方面,兩者兼顧當然很好,但很多情況下不一定能兼顧,因為“私德”靠日常生活中潛移默化的社會輿論來調整,而“公德”要靠約束權力的種種制度機制來保障。
比如,一個生活中孝敬父母、愛做家務的官員,可能是一個隱藏很深的腐敗分子。一個楷模官員,則可能由於把過多精力用在“公德”建設上,並不是一個“私德”方面的模範。一個好官員,其道德優勢應當而且只能體現在其能否恰當地行使公權力上。
如果能嚴格地把官員的道德優勢界定在使用權力上,很多爭議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比如,在私生活中批評他人要有理有據,否則就是誹謗,而對於官員,這樣的標準就要放寬到只有有實際惡意才能構成誹謗,其他的批評哪怕不是那麼有理有據也屬於正常的輿論監督。再比如,對於普通人來說,有多少財產屬於隱私,而對於官員來說就應當是必須公開的項目,因為其財產狀況與公權力的使用有直接關係,等等。
這意味著,要說官員應當有高於普通人的道德水準,也應該體現在與使用公權力密切相關的方面,因為這是規範和約束權力的必然指向。任何試圖把官員打造成“私德”楷模的努力,並不足以解決對官員提拔重用公信力不足的困境。這是因為,一些官員本應履行的職業道德義務都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從“私德”約束上尋求突破豈非緣木求魚?(志靈)